返回留言本
姓名
主页
email
留言
无以数计经手此案的公检法及有关知情人员私下摇头叹气:诺大一个国企的荆门石化总厂,怎么连一点点人性都没有------我自始至终并不后悔“协解”,只是荆门石化总厂不按国家相关规定办事。请看!这一桩泯灭人性摧残弱者的事实真相吧—— 天 理 何 在 ——关于严查国家公务员渎职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为何不实施? 我叫叶召宏,原系中国石化集团荆门石化总厂一名正式职工。1990年6月因工伤断去了一条左臂,经劳动部门鉴定为5级伤残(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001年7月,荆门石化总厂进行全面改革减员增效实施“买断工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以下简称协解)。先不论该厂在“协解”期间对我的欺骗及误导诱导,只因受不了单位的歧视同虐待(工 资极其偏低,奖金年年扣月月扣),便在荆门石化总厂推出受工伤7至10级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解”书上签字“协解”了。 “协解”后,因忙于生计疏忽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当时,我只就自已5级伤残补偿金太少的问题多次询问过荆门石化总厂(补偿金为我本人四个月的工资),厂方回答是:关于5级工伤人员“协解”补偿金是总厂职代会通过的,既是职代会通过的,在某种程度上也就代表了法律云云,哄骗了我这原本与世无争的弱者。(后来才知道,任何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决定5-6级以上工伤人员的补偿金问题,纵使是2004年1月1日才施行的(工伤保俭条例)之远规定,也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决定5-6级以上工伤人员的补偿金问题。) 到了2002年4.5月份,友人告知:在别的任何一个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象我这个等级的伤残,少说也要拿二.三十万的伤残补偿 金.......此时,方知荆门石化总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严重违法行为大大克扣了我的伤残补偿金,当既便同该厂进行交涉并于同年6月3日书面告知该厂(现有加盖荆门石化总厂6月3日信访印章的书函原原件为凭),该厂却只拿出(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35条之规定:“非因工负伤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当时还把“非”字覆盖住对我进行敷然了事的愚弄,想以此欺天诳地瞒天过海地掩饰自已欲盖弥彰的恶行。再者,我一直还在工作岗位。 我由此不服于2002年7月22日向湖北省荆门市劳动局劳动争义仲裁委提起仲裁,该仲裁委起先推三推四地答应看在我可怜的份上可以仲裁调解,后为推却自身严重的渎职于7月29日以时效为由对我下达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劳动部就工伤问题对中央、国务院办公厅的解释:关于处理因工负伤人员的认定、福利、待遇等方面,根本不存在什么时效问题。 显然,我根本不服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正当理由”于2002年8月向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我的“正当理由”是:荆门石化总厂以行骗手段骗取的那份与我的“协解”书,首先就严重违法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受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50条之规定:“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鄂劳险[1996]255号〕文件第5之规定:“因工致残被评为5级和6级的伤残人员,根据本人自愿,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又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六十五的伤残抚恤金,在此其间企业和个人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年龄时,改领基本养老金 。”并根据(鄂劳检〔1996〕255号)文件第8条之规定,纵使那份“协解”书有效,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判令被告方荆门石化总厂一次性支付“二十年”的伤残抚恤金。况且,我同荆门石化总厂签定的也只是解除受工伤的7至10级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我5级工伤的劳动合同,我只是拿回我应该拿到的,这并不过分吧? 万万始料不及的是,在显而易见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面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仍以对方强词夺理的诉讼时效为由,抑或是慑于荆门石化总厂声势浩大具有遮天蔽日之权威的种种压力冒天下之大不韪迟迟拖至一年才判我一审败诉(判决书上的日期有误)。 于是,我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连法庭都认为我的事实确凿、理由充分,我也驳得对方哑口无言,可判决时依旧不谈实体只讲程序避重就轻驳回了我的上诉(所有的判决书与法庭记载均有误)。难道这不是荆门石化总厂明目张胆惯弄的伎俩——权大于法的淫威?! 至此,我纵是泥捏的也有三分土地显然不服决计走上访之路。然而我人单势薄孤立无援,故极声呼吁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以及稍有正义感的人们献上同情之心呐喊之声,替一个残疾的弱者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将荆门石化总厂视国家法律法规于无物动辄滥用职权大侃特侃弥天大谎的时效问题、视员工如草芥肆无忌惮地欺辱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残疾人的彰明昭著的丑陋嘴脸昭示天下,我无不感激不尽至于这场官司的输赢早已失去了它的本身意义........虽然法院不知何故也许是内心有愧又抑或是出于良知退还、减免了近数万元的败诉费(连法院财务部都摇头:史无前例),可我为了这场官司早已是负债累累、几呼倾家荡产,但我依旧是无所畏惧正如检察机关在爱莫能助之后,私下对我讲的一样:誓死上访!(我尚许早已被全盘监控,搞死我象踩死只蚂蚁。个中另有隐情,恕我不敢--细说)。 纵使我是法盲,可是:“协解”前后,既然我多次询问过荆门石化总厂关于自已的工伤补偿金问题(该厂在法庭上的证人证词也证明了这一点,现有复印件为凭。原本,该证词因证人无故不到庭被一审法院当庭宣布无效,后又出尔反尔别有用心地在判决书上陈述此词有效。我的两位律师均可作证)。那么该厂是否应该有职责有义务向我传达有关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国内如我一般的案例比比皆是都已过去了三年五载且还能胜诉,为何是我在不满一年内发觉自已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又偏偏过了诉讼时效?荆门石化总厂在2003年3月1日推出的第二批“协解”文件、报刊中特别规定:受工伤5~6 级的不得“协解”。我已将此文件复印件递送法院,可院方只字不提,这又作何解释?! 再者,我签定也只是7~10级轻工伤的合同与补偿而不是我5级重工伤是抚恤金。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5级工伤是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想关文件”并不是我们普通老百姓随便看到更没有人对我传达。所以,此判决书完全避重就轻混淆视听。否则,荆门市中级法院为何不可公开重审此案?! 荆门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荆门石化总厂是否即刻“赞助”高级轿车一辆只有他们自已心知肚明,咱平头百姓无能证据在握只有道听途说故不敢胡言乱语。只是,连许多本厂离退休老人都前来告知我送轿车之事。可见荆门石化总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无数人只说两个字:缺德!一个国家大型企业为了掩饰违法,最后居然厚颜无耻地耍无赖同一个最低层的平民狡辩什么诉讼时效,我觉得可笑!!更可恶的是,2003年10月9日下午,荆门石化总厂指使他人强行要我在上级信访复函上签字。原本,这种区区小案在权势的肮脏交易之下,居然搞得如此腥风血雨小题大作。何许授权的特权,荆门石化总厂于一个法治国家三令五申趋向完善法律法规的喊声置若罔闻、有法不遵有规不依在先,居然还大言不惭振振有词地狡辩什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已过,天理何在国法可存?!! 我声嘶力竭地大叫:包青天,您在哪里?!!! 致 礼 电话:0724-2276831 13986976178 叶召宏 叩拜 2004年2月28日
回复
你好!此份留言的内容我站已经转发中残联维权部。希望事情能够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版主密码
处理选择
删除本条
保存修改内容
返回留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