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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飞来横祸 汽车制动乘客摔伤致残
《北京青年报》 2002年1月22日
■飞来横祸——摔伤致残
日前,乘客邓素娟的爱人杜先生来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记者陈诉了其爱人在乘车时惨遭的不幸遭遇。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2000年11月27日12时50分,邓素娟持当月有效的月票乘坐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电车公司)所属的103路电车(车牌号京AA1236)因公办事返回单位。当她乘坐的电车行至西城区府右街北口时,有辆标有公安字样的旅行车警车因强行并线超车,电车司机包慧丽为避让同向行驶的警车(车牌号京A1234)便采取紧急制动,致使邓素娟当场被摔晕过去。后来车上乘客将她扶起,她顿时感到腰部剧烈疼痛,左腿无法移动。事发后,两位民警驾驶京A1234警旅行车送其到公安医院治疗。民警带邓看完病又将其送到单位后,驾车驶离。据有关部门调查,号牌为“京A1234警”的车辆已于2000年1月28日办理了报废手续,两民警无法找到。
之后邓到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肩部软组织损伤”,开始经保守治疗未见好,并进行手术治疗。由于术后效果差,仍需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近日再次住院治疗。在这期间,其治疗费单位也不予负担,加之她上不了班,工资收入也受影响,现难以筹集资金继续治疗。邓素娟的家人在一年内为她治病东借西凑,已花治疗费高达10万元左右,负债累累,不堪重负。
■法医鉴定——诱因所致
在这种困境下,邓将电车公司告上了西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前后期的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2万元。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法医鉴定,这家研究所经调查分析后认为本次外伤可以作为诱发因素,诱发其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症状表现,综合分析,考虑外伤事件在其残疾程序中的参与度为30%为宜。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鉴定人邓素娟目前的残疾程度为九级(残疾率20%),考虑外伤事件在其残疾程度中的参与度为30%为宜。
■法院判决——赔付30%
西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医学的鉴定意见书作出判决,此次外伤事件系诱因,在原告残疾中的参与度为30%,故电车公司应当赔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合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用具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的30%,共计28262.1元。原告请求给付营养费及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乘客不服——继续上诉
日前,记者专门到北京积水潭医院采访正在接受治疗的邓素娟女士,她噙着眼泪向记者哭诉了自己的遭遇:她年近五十,曾下过乡,在北京文物出版社工作,自己身体一直很好,并拥有一个温馨的家。由于这场飞来横祸毁了自己健康的身躯,难以继续工作,也给家庭蒙上了阴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现在自己不但在肉体上遭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在经济上带来负债累累,至少治疗费已花费10万元之多,下一步还要继续治疗,作为一个工薪阶层来说是根本无法承担的。假如电车公司不发生这起交通事故,我根本不可能是目前的这种现状,故我认为电车公司给我带来的不幸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她说准备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杨渭源)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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