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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鞭炮击瞎右眼 鞭炮厂要赔1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5日00:30 人民网

  人民网1月24日电 家住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的程某去年农历除夕夜燃放鞭炮时不慎被不合格鞭炮击中右眼并失明。日前,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鞭炮生产厂家赔偿程某12.1413万元。

  2001年春节前夕,家住温岭市箬横镇建设街、开设“红白好事某某店”的林某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即向他人购入一批温岭市某烟花鞭炮厂生产的“惊天雷”鞭炮,进货后出售
给程某6把。2001年1月23日即农历辛巳年除夕夜11时许,程某在家门前燃放该鞭炮时,被突然横射过来的纸炮击中右眼。虽经多方积极治疗,但终因伤势严重,最终医治无效失明,经法医检验构成5级伤残。在经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无效后,2001年10月,程某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鞭炮经营者林某和生产厂家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9万元。

  法庭上,经营者林某承认向程某出售过“惊天雷”鞭炮这一事实,但对程某是否就是他所出售的鞭炮所伤有怀疑,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坐落在温岭市滨海镇内的某鞭炮厂认为程某右眼受伤是否为鞭炮所为、是否就是该厂生产的鞭炮所伤,事实不清,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由于某鞭炮厂不能提供证明自己生产的、导致程某受伤的“惊天雷”鞭炮是合格产品,故应推定该产品不合格,并对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责任。林某作为致害产品的销售者,对销售物不执行进货检验制度,违反了社会保障义务,同样应对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责任。法院依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某鞭炮厂赔偿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2.1413万元,经销者林某连带责任。(刘振清庄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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