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纱布藏肚15年农妇获赔10万元

云南日报

纱布藏肚15年农妇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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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0日14:06 云南日报

  现年53岁的云南省金平县妇女赵某十年间做了两次肾脏手术。15年来,医院分别两次从其体内取出两块纱布。忿忿不平的赵某将两家手术医院诉讼到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医院败诉,赵某获赔近10万元。 腰部取出2块纱布

  1975年3月19日,金平县妇女赵某感到右腰部阵发性刺痛,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下称省一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肾盂、肾多发性结石并肾积水,随后省一
院为其做了右肾盂切开取石手术。10年后的1985年12月11日,赵某突然感到腰剧痛,她到了金平县人民医院(下称金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肾多发性结石,遂住院医治。12月24日,金平医院为其实施了右盂开取石、右肾造瘘手术,术后诊断为右肾结石、脓肿。1987年12月9日,赵某又一次来到金平医院,医护人员在换药时惊诧地从其腰部瘘口处抽出了一块纱布。1990年2月22日,赵某又因右肾多发性结石脓肾、肾周脓肿等病来到昆医附一院治疗。3月20日,医生在右肾切除手术中发现,右肾上方有一块纱布包裹着脓肿,医生将右肾切除并取出纱布一块。

  手术后15年内两次从体内取出纱布,赵某痛苦不已。1999年9月8日,赵某就此事向云南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

  2001年8月,赵某一纸讼状将省一院和金平医院诉讼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7.2万元。同年10月16日、17日,五华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省一院:纱布不是我们遗留的

  省一院认为,赵某体内的纱布是金平医院2次手术中遗留的。赵某1973年3月在省一院行右肾切开取石手术,术后10年身体正常,证明院方并未遗留纱布在赵某体内。1987年12月,金平医院从赵某原伤口的瘘道处抽出纱布后,赵某的丈夫定信给省一院的张主任,张回信说明,从其寄来的照片上看,省一院手术室从未用过这种纱布,张主任称,他们医院用的是小纱布。

  1990年3月20日,赵某在昆医附一院进行右肾切除手术时,从肾上脓腔取出纱布后,昆医附一院通知金平医院院长赶赴昆明,金平院方看了纱布,了解情况后,支付了赵某来昆治疗的费用,并将赵某接回金平。

  金平医院:不承担对赵某的精神赔偿

  金平医院在庭审中对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中的部分内容表示异议。

  另就赵某要求精神赔偿问题辩称,由于赵某右肾为“没有生理功能价值”的“坏右肾”,不能像对待“健康肾”一样予以赔偿。更何况,赵某于1987年12月到该院治疗的医疗费1万余元至今未交。1990年,赵某到昆医附一院做手术时,金平医院为其支付了7845元的相关费用。之后,院方为赵某支付的各项费用达2万余元。由于金平医院出于“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原则,负担了一切费用将赵某送到上级医院,帮助赵某获得好的医疗待遇,因此不应承担对赵某的精神赔偿责任。

  五华法院:两医院同等责任根据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和激烈的法庭辨论,2001年12月13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省一院和金平医院负同等责任,即平等承担对赵某三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的赔偿责任,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等计48887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98887元,由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和金平县人民医院各赔偿49443.5元。

  一审判决后,省一院和金平医院均未在法定的日期内递交上诉状。 孙伟 张振伟(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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