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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下车摔伤致死 法院判肇事者赔22万多

人民网 2002年4月13日



人民网4月13日电 乘客下车未站稳,司机就急忙将车开走,导致乘客跌倒受伤而不治身亡,谁该为乘客之死负责?这起发生在梅州市并被广东省消委会列为去年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的案件,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梅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梅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公交车承包人和车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2.8万余元。事情发生在2000年11月22日,司机叶某驾驶梅州6路公共汽车行至临时上落点时,70岁的老太太朱某要求下车。司机叶某在车门还没有关好就起动车辆准备开走,刚下车还没有站稳的朱某当即被刮倒在地,头部撞向水泥路面昏死过去。医院抢救治疗数月后无效死亡。

事故经梅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叶某应负全部责任。朱某的家属随即找到肇事方索赔,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的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2001年3月19日,朱某的丈夫李某及其子女等8名合法继承人,把肇事方告上了法院。

梅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客运合同纠纷,死者朱某是有偿乘客,自上车之时起,即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车辆承包人孙某作为承运人,本应将朱某安全送到目的地,但其雇请的司机叶某起动车辆将尚未站稳的朱某刮倒在地,最后造成朱某死亡。孙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承运人,应对朱某因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梅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孙某对朱某因残疾和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28378.3元的赔偿责任,而车属单位佳木斯公交总公司和梅州公共汽车公司则须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孙某不服上诉,被梅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尹东迅)


来源:人民网 200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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