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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可望免征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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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可望免征所得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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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4月24日 18: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张建平) 失业人员今后创办中小企业,有可能享受到免征所得税三年的优惠扶持政策。

  在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就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张绪武说,当前发展中小企业,满足社会需要,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应当采取积极扶持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些与此相关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中小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吸纳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张绪武说,对于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自企业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中小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中小企业减免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的中小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张绪武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当前立足促进发展,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必要的。他还提出了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修改的其他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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