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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通过对全省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4月22日,福建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通过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该规定共53条,从生活保障、社会环境、福利企业、劳动就业、经营生产、特殊教育、文化体育等八个方面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这是继1997年省政府制订了15条优惠残疾人的规定后,省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存、生活状况而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和具体步骤。

(许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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