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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新华网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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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13日10:42

  新华网北京7月13日电 新公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按照条例,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设施的功能、用途。

  条例还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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