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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有毒作业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和要求赔偿

http://www.sina.net 2002年07月04日 18:16 产经网-中国安全生产报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有无营业执照,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因有毒作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都可享受工伤待遇,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已于近日开始施行的这一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承继单位应当承担由原用人单位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的补偿责任。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的,应当依法从其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补偿费用。

  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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