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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安排残疾人就业

  江淮晨报晨报讯 从今年7月1日起,《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必须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江淮晨报 2004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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