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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情丈夫离婚不成竟弃精神残疾妻

 

  中新江苏网南京10月28日电:妻子患有精神残疾,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被驳回后,就不再支付妻子的生活费用。近日,这起婚内扶养费纠纷,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李某与妻子刘某在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刘某患有三级精神残疾,并于2001年与工作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此后她也没再寻找到工作。去年年底,李某和刘某开始分房住,今年3月,李某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4月,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同月,李某便不再负责刘某的生活开支。

  今年6月,刘某将李某诉上法院,要求其承担扶养费和医药费。

  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刘某失去工作,无生活来源,李某给予扶养的义务。李某工资收入稳定,也有能力负担刘某的生活开支。最后,法院判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自今年4月起,每月支付刘某扶养费700元至刘某有生活来源为止。


来源: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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