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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针对企业借证挂名逃避缴费出台处罚规定

 

甘肃省残联11月11日消息:针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遇到的个别企事业单位临时"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借残疾人证件挂名为企业"节省"应当上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怪现象,近日兰州市残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省残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证》的通知文件,明确了3条规定监控企业对残疾人搞虚假就业、借证挂名,企业得利,残疾人受害的违规行为。

规定中要求企事业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必须符合三条规定:一是所用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证的下岗或无业残疾人。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三是办理《甘肃省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证》并在职。规定的出台,从根本上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力,从制度上防止了个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借故拒绝缴纳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漏洞。

甘肃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4号令明确规定,对拒缴、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同级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计收滞纳金。


来源:甘肃省残联 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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