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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将施行

 

  新华网天津频道11月14日电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它包括坡道、电梯、厕所扶手、低位公用电话、盲道、盲人过街音响设施等。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政府最新颁布了《天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1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否则将依法受到处罚。

按照《办法》,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现有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禁止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违反规定,损坏或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公安、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完)(记者王月)


来源:新华网 200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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