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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残联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答疑
自1998年铁岭市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来,按照《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每年应收900万就业保障金。但通过残疾人工作者挨门逐户的征收,每年实际收到的金额却不足40万元。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推进残疾人就业,加大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力度,依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精神,8月13日,铁岭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铁政发〔2003〕26号)中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将采取财政部门代扣、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方式。对此,记者就我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采访了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苗永利。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范围是什么?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在职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总数1.7%比例(含已安排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已安排的残疾职工,指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
问: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条规定,各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1人,按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问:征收程序及征收手续是什么?
答:(一)、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额补助或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各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
(二)、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3至4月为年审期。年审期间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户籍管理信息》,2003年向各单位下发《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各单位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后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同时提供单位《工资基金手册》。单位已安置残疾人的要同时提供残疾职工与单位依法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印发的《中国残疾人证》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单位发放工资表等相关证明。《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单位保存,次年继续使用。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的实施范围,负责对各单位进行年审。驻我市的中、省直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安置办公室统一进行年审。县(市)、区属各单位由县(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所负责年审。2003年年审时间为8至9月。
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保障金,代征时间为每年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步进行。2003年代征时间与年审同期进行。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各单位提供的报表,确定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出具“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确定单位缴纳保障金数额,加盖审核单位印章,并及时提供给各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作为代扣代征依据。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据《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中确定的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按期足额征收保障金。
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在征收期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
(四)、凡1997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交。补交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交时限,同时通知财政部门或地税机关代扣、代征。
(五)、保障金的征收凭证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问: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管理?
答: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在年度所得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2、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均应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负责保障金的存储及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3、中、省直和市直各单位收缴的保障金直接上缴市级财政部门保障金专户。
4、全市每年征收保障金总额的20%上缴省财政保障金专户,各县(市)、区每年征收的保障金总额的30%上缴市财政保障金专户(其中20%由市级财政专户上缴省财政专户,10%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视各县(市)、区保障金征收及就业工作情况统筹使用)。
问: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根据《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第16条规定和《铁岭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第15条规定,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补交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不能评优,不得购买小汽车及高档用品,单位领导不准出国考察。
问:如何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答: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领导,财政、地税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增加力量,强化征收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保障金征缴管理的各环节高效运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挤占挪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严格各项开支,确保保障金专款专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对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审计局、财政局、地税局、残联等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和上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保障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来源:铁岭日报 200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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