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没有国度,没有界线,正是这人间真情,才让我们拥有一样的天空!

 



 


 本文阅读次数:225   【 关闭本窗口

不安置残疾人负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项前)用人单位拒绝安置残疾人,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500-1000元的处罚。市政府常务会昨日审议通过《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修改稿),首次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称,用人单位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岗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修改后的《规定》指出,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的保障金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代收。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应缴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取,若不缴纳的,由财政部门代扣。据称,修改《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我市保障金征收成本太高和市级残疾人就业基金无法建立这两大难题。截至2002年,我市按比例安排了4624名残疾人实现了就业,收取的1044万元保障金使3169名残疾人得到了职业培训,使残疾人就业率由1988年前的35%上升到69%。但这一比例仍低于82%的全国残疾人就业率。

来源: 重庆商报 2003年12月31日


        

 
 

关闭本窗口

 



建议用IE4以上版本、在800*600下浏览

一样的天空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