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合法
本报讯(记者邱书云)最近,有关单位向本报记者热线咨询: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昨天,市残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该
单位报送给统计部门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这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
这位负责人称,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社会各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费用的补贴;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这位负责人指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各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各单位应如实地填报本单位职工总数、工资总额以及录用残疾职工人数,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对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每迟延一日按其应缴金额总数的5‰计算滞纳金;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据悉,从今年10月25日开始缴纳保障金以来,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部分已缴纳。(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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