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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职业病索赔不封顶
广东省总工会昨举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咨询活动,就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问题释疑解惑得了职业病索赔不封顶
昨天是“五一”节,在省总工会举办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咨询活动上,笔者发现了一串串当前职工群众经常碰到的问题。如劳动合同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者得了职业病如何索赔、女职工被单位歧视,等等。就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笔者穿梭于各个专题咨询摊前,在拥挤的人群中倾听有关部门的权威专家的解释,并就如何维护职工权益等作进一步的采访。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案例:
钟建鸣、顾起荣、王军等数位职工,昨天在咨询现场向省总工会法律室的律师诉说:他们几位是某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平日经常加班加点,都没有得到加班工资。最为恼火的是,他们几个人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却被公司无缘无故解雇了。解除合同时也没有按原来说好的给予补偿,他们觉得很不合理。但当他们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仲裁时,仲裁部门却回答“已过了仲裁时效”。
说法:
钟先生等几人所诉的事件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加班未得到加薪报酬。另一个是公司无理由地提前单方解除合同。根据现场律师的解释,《劳动法》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至于随意解除合同的,显然也违反有关法规。据介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依照《劳动法》可以分为“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解除”三种。像钟先生几位所诉的,应该属于“非过失性解除”。这就必须给予补偿,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是以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而非按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龄来定。
女职工孕期受歧视怎么办?
案例:
在昨天的咨询会上,一位女职工腆着大肚子前来咨询。她说自己在私有企业打工已有几个年头了,目前已怀孕5个多月,但自怀孕以来不敢请过一天假,就是上医院也要等到下班或休息日,有时工作间隔稍休息便有人前来提出警告,要注意影响。现在更担心的是自己生小孩时被企业解雇。
说法:
据现场律师解释,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女工有权起诉。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由于工资制度的改革,工资结构的调整,“基本工资”的概念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基本工资,且差距较大,执行中问题不少。因此,女工在和企业签合同时要特别小心谨慎,最好向熟悉法律的人咨询一下,不要让企业钻了空子。双方应协商好产期待遇,以免发生纠纷。
外出学习遇意外能否算工伤?
案例:
高先生,今年已53岁,原是广州市第一汽车公司的机修班技工。1982年外出参加学习挤公共汽车时,被人绊倒,送进医院医治不久,便被确诊为脊椎瘫痪,后来发展到大小便失控,手脚肌肉收缩,成了残疾人。他说,广州第一汽车公司一直对他很关心,逢年过节,都派工会干部上门慰问,送食品和慰问金。从1982年丧失劳动力开始,单位每月发给他一定的生活费,到了1999年又给予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在每月有600多元的退休金。但他自己有一个心结,外出学习受伤致残,能否列为工伤?假如被列为工伤,那么他将可以名正言顺地享受工伤待遇,因此自己得到公司的照顾也会心安理得一点。
说法:
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室刘国斌律师解释,像高先生这样的情况本来应该算为工伤的,因为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的算为工伤。“意外伤害”指包括本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包括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致伤亡或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等。但由于我国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于1992年才颁布实施,因此,像高先生这样的事很难界定为工伤。刘国斌律师还指出,目前广州市第一汽车公司对高先生的各种关心只能算是道义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上的义务。(何洪伟 朱桂芳 傅培德 林佳颖 郭永强)
来源:《南方日报》 2002年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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