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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该条例的顺利实施,省委省政府将“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列入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发文要求做好这项工作,以实现“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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