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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男孩跳水致瘫 游泳馆没责任

 

  近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因在游泳馆不顾管理人员劝阻玩跳水而被摔成高位截瘫的21岁男孩喜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进行宣判。喜佳违反游泳场馆有关严禁跳水的规定,不听劝阻,造成受伤,喜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华强游泳馆各项制度健全,对喜佳救护负责,抢救及时,不负喜佳受伤的事故责任。办案法官提醒,夏天又到了,喜爱游泳的青年朋友们一定要按规定游泳,否则,出了事故还得自己负责。

2001年6月9日中午,喜佳与伙伴杨洋、杨凯等5人一同去华强游泳馆游泳。杨洋为5人购票后,经该游泳馆管理人员检验票证喜佳无深水合格证,随后喜佳同其他伙伴进入游泳池浅水区游泳。当时游泳馆中约有三四十人。在游泳过程中喜佳上岸跳水,华强游泳馆管理人员即予以劝告制止。来游泳馆约1小时后,喜佳和杨凯到游泳池东侧深水区池边,准备在比赛用起步台上跳水,华强游泳馆管理人员立即制止,但喜佳仍从起步台上头朝下扎入游泳池中,其头部撞到池底后受伤。管理人员和杨洋发现后迅即将喜佳救护上岸,华强游泳馆医护人员立即诊查后,又马上联系急救,将喜佳送到北京天坛医院诊治。

之后,喜佳在北京市红十字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喜佳所受损伤为颈5椎体爆裂骨折,伴滑脱,颈髓横断损伤,双侧气胸,纵隔气肿,胸壁气肿,肺挫伤,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目前伤情基本稳定,但四肢瘫痪,目前的伤残程度属1级。

此事经行政部门大兴体育局调查,认为喜佳违反游泳场馆有关严禁跳水的规定,不听劝阻,造成受伤,喜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华强游泳馆各项制度健全,对喜佳救护负责,抢救及时,不负喜佳受伤的事故责任。故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驳回原告喜佳要求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鉴定费500元由原告喜佳负担。


来源:《生活时报》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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