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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人身损害赔偿:生不如死?

王健


提要:8岁男孩被裸露的10千伏高压电缆头击中了他的双臂,一审获赔200万元;行人落入坏桥下溺水而亡,家人仅得赔偿2.6万元。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保护观念的增强,诸如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贞操权等形形色色的人身权利请求开始走向法庭,并获得了相对合理的赔偿。其中,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公民生命权造成公民死亡所获得的赔偿不仅远远低于侵犯公民身体权造成公民伤残所获得的赔偿,有时甚至不及侵犯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所获得的赔偿数额多。这种极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让老百姓困惑,专家学者为之呐喊。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有“漏洞”,还是司法审判中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

●死亡赔偿数额不及伤残赔偿数额零头

1997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爆出了一个惊动全国的新闻,一个名叫许诺的8岁男孩被法院一审判决获赔206万元,赔偿总额如此之高,在当时全国同类案件中尚属首例。

也许在许诺的记忆中,时间将永远定格在1996年12月6日这一天。那天中午,顽皮的小许诺为了捡掉到屋顶上的玩具,登上了事后被确定为违章建筑的屋顶,他不知道危险正一步步向他逼近,因为他只有8岁,更因为这里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当他的双手即将碰到玩具时,一瞬间,悲剧发生了,裸露的10千伏高压电缆头击中了他的双臂。天真无邪的小许诺醒过来之后对母亲说的第一句话竟是问“我的手呢?”

在许诺一案之后,全国又有一些类似案件判出了高额的赔偿额。黑龙江女孩隋香被电击失去双臂一案,历经9年终于以获赔167万元的结果而告终。发生在重庆的一起电车脱鞭伤害乘客案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说法,乘客廖俊先和儿子廖克力得到了202万元的赔偿。

许诺一案最终被发回重审,许诺获赔140万元。

同高额的伤残赔偿相比,不及其零头的死亡赔偿始终无法抚慰死亲属受伤的心。

2001年8月27日是一个平凡的日子。然而这一天,却让从外地来京打工青年郑年怀终生无法释怀。

那天晚上8时许,他年仅28岁的妻子李华兰在回家路过九渡桥时,不幸连人带车掉进了九渡桥头的“老虎嘴”(一个长2米左右宽一米多的缺口)里溺水而亡。由于该桥缺口处既无警示灯,又无防护栏,郑年怀认为,对于妻子的死,桥梁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1年12月20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桥梁管理单位赔偿郑年怀及其家人丧葬费、交通费、赡养费、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万元。法院的判决对妻子的死如此“轻描淡写”,郑年怀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李华兰死后,她年迈的母亲悲痛欲绝,一次次地爬在女儿的坟头痛哭流泣,经受不住“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一残酷现实的打击住进了医院。郑年怀再也无心经营自己的生意,更让他无法面对的是只有六岁的儿子那茫然失措的眼神和“妈妈哪去了”的追问。

2001年7月21日,对于已退休在家颐养天年的李德福、张翠兰二位老人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日子。尽管他们对自己唯一的宝贝儿子李章出门前千嘱咐万叮咛“要注意安全”,但是,李章还是一出去就再也没有回来。

那天下午17时许,李章在从位于丰台区石榴庄东街西口路北的公用厕所出来,手不慎触到了电话局的架线杆的斜拉钢丝绳上(由于与裸露的供电线路接触已带上高压电),悲惨的一幕上演了,李章竟被电话线夺去了年轻的生命。

由于无法接受儿子夭折的现实,李德福老人的高血压陡然上升,不得不住院治疗。回到家后,几次欲跳楼,以了却残生,都被拦住。张翠兰老人则每天对着李章的房间、望着李章的遗像以泪洗面,不时的嘴里还絮絮叨叨念着李章的名字。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

事发后,供电部门、电信部门和电力使用部门均称己方对此事不应承担主要责任。2002年2月7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李德福、张翠兰二位老人丧葬费、赡养费、误工费以及死亡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供电部门当即提起上诉。时至今日,李德福、张翠兰二位老人未获得分文赔偿。李章的死,注定了李德福、张翠兰二位老人后半生的凄凉。

●法官:“伤”多“死”少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框内

对于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的巨大落差,法官们普遍认为,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大多都有其特殊性,赔偿多少才算合理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而且要受许多因素的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限。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致人伤残的,应该赔偿受害致残者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及与医疗有关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受害人本人和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项目繁多。而致人死亡的,仅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等五项。似乎现行法律对身体权的保护重于对生命权的保护,但是法官们不认同这种说法。

主审许诺一案的刘云江法官回忆说:“206万元中最大的两块就是他的假肢安装费和以后的护理费、生活费。假肢安装费按照假肢厂给法院出的证明,就是许诺在18岁以前每年需要更换一次假肢,每只假肢需要8万元,而在18岁到73岁这个阶段,每3年需要更换一次假肢,206万的赔偿其实主要是高在了假肢费用上。”

主审李华兰一案的孔兆祥法官说:“人身损害赔偿发生后,首先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明确各自的责任。然后按照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将受害方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分摊。造成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场合,侵权行为方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经济承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李华兰一案中,李华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每天往返的事故地点了如指掌却疏忽大意,因而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总额2.6万元的死亡赔偿主要是基于道义上的考虑。”

主审李章一案的法官说:“在人身损害赔偿发生后,如果责任全在侵权人一方,由于计算伤残赔偿的项目远远多于死亡赔偿的项目,因此,必然出现了死亡赔偿不如伤残赔偿多的现象。但是,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赋予了法官对精神抚慰金自由裁量的权力,正是出于给予死者更多的补偿的考虑。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的上限,分别为上一年北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10倍以下和5倍以下,在司法实践中就可以将死亡赔偿定位上一年北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李章一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死者是一对老年夫妇的独生子,是他们全部的寄托和希望。精神上的痛苦恐怕他们今生都无法摆脱。因而在李章一案中法院加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15万元,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尽管这一数额不多,但是已接近法律规定的极限。”

●专家: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加大死亡赔偿刻不容缓 “死亡赔偿没有伤残赔偿多充分说明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生命权的不尊重,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漠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鄢一美说。

鄢一美副教授列举了交通肇事的例子。她说,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之所以选择逃逸使受害者死亡或倒车压死受害者,正是借了现行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数额比造成伤残赔偿少的“东风”来规避更高数额的赔偿,这是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悲哀。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规定是在纵容侵权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教授认为,由于人的生命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具有不赔偿的性质。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人生损害中更倾向于补偿而不是赔偿。伤残者大多生活不能自理,必然需要大笔的金钱来弥补身体上的残缺,而死者则没有。于是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死亡赔偿远没有伤残赔偿多的这一让老百姓困惑的现象。

但是杨振山教授同时指出,不能因为对人的生命价值的不可计量,就对失去生命代价不予充分考虑。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权,无疑是其最大的侵犯,侵权人理应为之付出沉重代价。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将对生命权的赔偿纳入法律的轨道,忽视了生命本身的重要性。

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生自由权等人格权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杨振山教授认为《解释》的规定仅是针对死者近亲属而言的,并非对侵犯死者生命权的赔偿。死者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死者在其一生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以及其享受自由、爱情、幸福等方面的价值。但是,考虑到死者无法主张请求赔偿权,因此,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把对死者生命权赔偿转化为死者近亲属的精神赔偿的办法,来强化为生命权的内涵。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日益完善,对人的生命权必将越来越重视,对死亡赔偿的力度也会逐渐加大,死亡赔偿少于伤残赔偿,这一极不合理的现象必将成为过去!

摘自《法律与生活》杂志2002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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