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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外来工残疾人待业者理应占有席位

2002年09月05日16:41:52 南方网 


  南方网讯 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昨天(9月4日)报道的广州市人大理论研讨会有与会者提出“一府两院”领导干部不宜兼任代表的观点,与省人大代表的建议不谋而合。省人大代表王泽华最近提交的一份闭会期间建议,有相近的提议,同时,还建议增设外来工代表,增选残疾人、下岗人员、待业工人代表。

  王泽华代表在建议中指出,许多领导干部公务繁忙,难于履行代表职责,特别是闭会期间,基本上不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成为“特殊代表”。即使大会期间,不少领导干部也没能真正坐下来认真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而且碍于“上下级关系”,难以批评一府两院工作。据此,代表比例中“领导干部”的名额在满足大会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不宜过多。

  同时,王泽华认为,广东有2000多万外来打工者,广东GDP将近25%由他们创造,对于这样一支劳动大军,完全有理由产生一定名额的“外来工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换届选举时,在外来工云集的珠三角各市产生一定名额的外来工代表,可在外来工工作较稳定、来粤打工时间较长、甚至已经在广东安家的优秀分子中选出。

  另外,为充分体现全社会对残疾人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关爱,应增选这一特殊群体的代表,让他们有机会与其他群体共同参与地方权力机关的各种活动。

  据了解,按《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较宽松的法律规定使得有的代表“钻空子”,只报到不开会,或请了假就“合情合理”不出席。即使在广东这个民主氛围较浓厚、代表意识较强烈的省份,居然还有代表连续五年大会都请假,只“享受”代表荣誉,极少履行代表义务。针对这种情况,省人大有关人士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不能担任人大代表,因而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应履行的义务,让不履行义务或少履行义务的代表丧失资格,可能比限制“领导干部”代表名额要更合适、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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