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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伤残 法院判决赔款19万

人民网9月8日讯 安徽黄山市歙县的吴某某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非法行医,结果致人伤残,收费只有70元,赔款却达19万。

吴某某1978年12月获得医助职称。1999年10月,吴向歙县卫生局行政部门申报开设诊所,但至今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间,吴一直在家行医,专为病人进行“封闭”治疗腰痛。2000年3月11日,患者孙某到吴家求治,吴诊断后,为孙某进行腰部“封闭”注射。3月21日,孙某按约至吴处进行第二次注射,此次注射,吴给孙某扎了两针,第一针扎在腰部,第二针扎在骶部。当注入第二针药物时,孙某感到有强烈反应,吴某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后,当晚留宿吴家观察。第二天中午,孙某由丈夫接回家,吴收取孙某医疗费70元。之后,孙某病情日趋恶化。4月21日转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经诊为“神经根脊髓变性”。孙某住院半年之久,不能上班,前后花去医疗费34000余元,导致各种经济损失近20万元。2001年1月,孙某将吴告上了法庭。

歙县法院受案后,委托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孙某的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孙某的截瘫系“封闭”治疗注射时药物进入椎管内导致的神经根脊髓变性损伤所致,伤残程度属III级。庭审中,吴某对此提出异议,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由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断定,吴实施的“封闭”注射行为是导致孙神经根脊髓变性的直接原因。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吴已为孙某治疗支付了医疗费33000多元,扣除这一部分,吴还得给以付孙16万余元。(方钦源 孙峰)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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