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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交易”也要遵守客观规律
■“爱心交易”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等价”,一是交易价值有许多不确定、无法量化的因素,二是既然“献爱心”,多少就带有“无偿”的含义,因此像一般交易那样“锱铢必较”往往是不行的。
■贫困生迫切需要经济上的援助,但是他们更需要人们的理解和尊重。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当你们伸出援助之手时,请不要拿捐赠当噱头,不要伤害贫困生的自尊。
《法律与生活》杂志报道:洛阳市著名民营企业老板郭某曾对着电视镜头和东方医院的医生护士郑重承诺,给洛阳市华林新村身残志坚的张大勇提供一笔(10万元)能让他重新站起来的手术费,但由于洛阳电视台有线、无线两台合并,领导换人,原报道此事的“河洛风景线”栏目被撤销,拟对该企业的善举进行宣传的承诺无力兑现,郭老板对残疾人的承诺也就搁浅了。张大勇手术做了一半被“晾”在那里,可能永远失去康复的希望。
企业出钱资助残疾人、失学青少年或慈善事业,在媒体中常有报道。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多数慷慨解囊的企业一般都是有所图的,主要是通过宣传树立自己的道德形象,以此扩大企业知名度。这种有条件的“助人为乐”,尽管达不到雷锋的思想境界,但细想起来也无可厚非:其一,企业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因此,通过爱心捐助提高知名度,于己、于人、于社会都不能算是坏事。其二,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交换经济”,一个企业肯出资助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对社会的一份贡献。因此,从社会的角度,理应给予一定回报,包括媒体宣传。
这种带有“交换”性质的企业“献爱心”,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权可称之为“爱心交易”。既然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在运行特点、行为准则等方面自然就与普通交易存在区别,我们如何认识这种区别呢?
正所谓“在商言商”,交易一般以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为载体,而且合同上的注明事项越清楚越详尽越好。为了避免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双方都会采取某些自我保护措施,例如先“见货”后“给钱”、一旦货物成色不好便取消交易等等。而“爱心交易”则有许多不同:其一,“爱心”应是这种交易的基本出发点且贯彻始终,包括因各种客观原因而使自己目的无法达到之时,否则,“爱心”就显得虚假乃至虚伪,从而失去“爱心交易”的主要内涵;其二,“爱心交易”往往难以做到完全“等价”,一是交易价值有许多不确定、无法量化的因素,二是既然“献爱心”,多少就带有“无偿”的含义,因此像一般交易那样“锱铢必较”往往是不行的;其三,一般交易只要按合同行事,交易完成或取消之后则可“万事大吉”,而“爱心交易”的完成或取消,却可能留下隐形的、长期的“正回报”或者“负回报”。
可以推想:这桩半途而废的“爱心交易”一经媒体披露,对那个民营企业及其老板郭某将是十分不利的。当地百姓以及全国媒体受众将如何评价郭老板当初献爱心的动机以及撕毁承诺后的不良结果呢?有关报道说,专家曾对残疾人张大勇的治疗提出两个方案,一是用前期筹到的10万元先治“一边”(更换关节等),这样可保证其一边治愈;二是用前期的10万元“两边”同时进行部分治疗,但后期10万元治疗费必须及时跟进,否则,超过有效期将可能前功尽弃。而张大勇之所以选择后者,“急于站起来”固然是一个原因,根本原因则是鉴于郭老板已公开承诺保证及时提供后期10万元费用,且言明不需再找其他赞助人。因此,人们难免会认为,郭老板不仅没帮上忙,反而“害”了张大勇。假如这样,郭老板及其企业在群众心目中又是怎样一种道德形象呢?由此连带的消费者美誉度降低,是否会给其造成比10万元多得多的市场销售损失呢?
假如笔者的推想不幸言中,那么只能这样分析其原因:郭老板之所以取消“爱心交易”,看来是把这种特殊的交易误当成了普通的商品交易。世界上许多事情都有其客观规律,谁违反它就意味着要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郭老板没有很好地把握并认真遵循“爱心交易”的规律,也就难免受到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以及负面影响可能是隐形的、继发的、广泛的。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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