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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学生踢球受伤 学校不赔
《北京晨报》 2002年11月29日
晨报讯(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易珍春)昨天,石景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学生在校踢球意外致伤引发的赔偿案件。16岁的中学生武某要求学校和另一学生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1年12月25日,武某课间与同学在本校操场踢足球,武某担当守门员。武某左眼被刘某踢过来的球击中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武某左眼因伤视力低下,残疾程度为十级。武某遂要求学校和同学刘某赔偿伤残补助、精神抚慰金、残疾用具费、法医鉴定费等共计86640元。
武某所在的学校提出,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5款的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此事件发生在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故不同意武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武某的同学刘某认为,致伤的后果是由于原告躲避不及时造成的,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故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武某表示将提出上诉。
来源:《北京晨报》 20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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