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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府出台《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

浙江省残联

绍兴市政府出台《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

浙江残联4月9日消息:《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4月2日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绍兴市2000年《绍兴市区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出台后的又一项针对生活困难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中的补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区常住户口,并依靠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日常生活的残疾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行经济补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对日常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专门人员护理的,每月再补助100元;二是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但一时难以就业的特困残疾人,凡初次要求就业,在残疾人劳服机构登记,6个月内未被推荐就业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给予100元的补助,期限6个月;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每月给予150元的补助,期限为1年。绍兴市区范围内(越城区、袍江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残联审核、公示,报市残联审批后,即可向镇(街道)残联领取相应补助金。办法规定对特困残疾人的经济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收入增加,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经济补助待遇随即终止。办法同时规定,经济补助金是对特困残疾人在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后的补充,特困残疾人所得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来源:浙江省残联
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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