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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替黑帮成员“喊冤”

南方都市报

检察院替黑帮成员“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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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14:38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张安泰)昨日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广州市“黑社会”第一案————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遭到检察机关抗诉,初定于明日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检察机关因审判机关超出指控范围,追加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而提起抗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抗诉理由


  判决超出指控范围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由于审判机关在一审判决中追加认定检察机关没有指控的罪行,违反程序,导致吴伟东等7名被告人定性量刑明显不当,遂对该案一审提起抗诉。经省检察院审查,决定出庭支持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以下三部分事实的认定确有错误。

  一、追加认定两名强迫交易罪共犯

  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伟东、张贵启参与强迫颜某昌高价租用五联公司的车辆的犯罪事实。而一审判决认定五联公司的股东吴伟东、张贵启是该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二、追加认定5名故意伤害罪共犯

  起诉书中并没有指控张春秋、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参与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杨永华,致其重伤并严重残疾的犯罪事实。而一审判决认为,张等5人曾出席了勤国耀发货运公司的股东大会,与会人员一致决定伤害杨永华,故其应为伤害杨永华的事实负责。

  三、将杨某送钱不认定为行贿

  起诉书还指控,杨粤刚向南方航空集团股份公司运输部装卸设备处装卸一队国际分队原分队长余穗建(另案处理)和装卸二科国内行李室原主任李远东(另案处理)各贿送富康牌小汽车1辆(共价值人民币29·94万元),已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一审判决认为,杨粤刚只是为了方便其公司货物顺利发货,并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故不构成犯罪。

  检察官专访

  此类抗诉全国首例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处主诉检察官吴明来将出庭抗诉周广龙案,昨天,记者对他进行了专访。

  吴明来表示,检察机关因审判机关超出指控范围,追加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而提起抗诉,可以说是全国首例。周广龙案是程序抗诉,已引起最高检察院关注。

  他认为,这个案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全面性、公正性和客观性。过去,检察院抗诉多是因为法院量刑畸轻或不定罪,极少是由于被告人多定罪、重量刑,所以一般人认为检察机关光喊打、不保护被告人利益,其实不然,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都是依法进行,既不从轻也不从重,只要审判程序或实体上出现问题,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判决不合理,就要抗诉。

  检察机关为什么抗诉呢?吴明来告诉记者,《宪法》、两院《组织法》和《刑诉法》等明确规定控诉分离的原则。就是说,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告不理,保持中立,是消极的。假如法院发现犯罪的新的证据,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补充证据,否则只能就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进行判决,超过起诉范围就是违法。

  他还认为,假如法院追加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疑是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为被告人根本无法就法院判决的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辩护和举证,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上诉情况

  周广龙等16人上诉

  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三人一审被判死刑,其辩护律师在宣判后曾表示,3名被告人因为杨永华这一单伤害案就处死,不公平。

  他们的上诉意见集中在杨永华的伤残鉴定上。他们认为,原来公安机关鉴定为7级伤残,后来法院判决时采用的是广州中院鉴定为5级伤残的法医鉴定,违反了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导致量刑畸重,要求重新鉴定。周广龙还上诉称,判决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通过的立法解释,认定其组织为黑社会性质,违背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另外吴书刚等13名被告人亦提起上诉。其中吴伟东、张贵启、张春秋、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7人的上诉意见与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基本一致,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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