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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如何看待与实施电信普遍服务?
产经网-通信产业报
欧盟如何看待与实施电信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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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net 2003年05月09日 02:41
欧盟普遍服务的定义与范围
定义
欧盟于1999年在其政治宣言中倡导实现第五阶段的普遍服务目标: “为欧盟的公民提供一个世界水准的通信网络,在低价格,高质量和最大投资价值方面为商业和个人用户提供最好的待遇。”
2002年3月,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颁布普遍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欧洲普遍服务条例),将普遍服务定义为:“成员国境内的所有最终用户,无论他们的地理位置如何,根据国家的特定国情,都能够以可承担起的价格享受到的具有一定质量水平的服务。”
范围
以避免信息社会两极分化的政治目标和建立内部统一市场的经济目标为主要考虑因素,欧洲普遍服务条例制定了普遍服务范围:
在固定地点提供与公共电话网络以及电话服务(本地,国内,国际长途,传真,具有足够速率的互联网接入) 的接入。拥有市场主导地位的运营商提供的接入还应该使得其用户能够通过拨打运营商选择号码,使用其他互联互通运营商提供的公共电话服务。
目录服务:以印刷或电子形式向最终用户(包括使用公用电话的用户)提供,目录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公用电话:在地域覆盖、电话数目、对于残疾人士的可获得性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能够满足最终用户的合理要求。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还应该保证用户使用公用电话能够免费拨打欧洲紧急电话的统一号码“112” 及其它紧急电话号码。
服务于残疾人士的特定措施: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应该采取特定措施保证残疾人士能够享受到一样的其他最终用户享受到的服务。
特定的广播和电视频道和服务:成员国可以依据明确的公共利益目标,以及按比例分配和透明的原则,向普遍服务商强加“必须承担的义务“(must carryobligations),来传输特定的广播和电视频道和服 务.“必须承担的义务”也可以包括传输赋予残疾人士合理接入的服务。
最低专线数:如果监管机构认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最低数目的专线市场是非有效竞争的,它应该指定具有市场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在全部或部分地域提供最低数目的专线服务。
号码可携带性虽然不被此条例列为普遍服务的范围,但被此条例强调为在竞争的电信市场环境下促进消费者选择和有效竞争的重要驱动因素。此条例鼓励成员国采取措施实施号码可携带性。
普遍服务的实质
普遍服务在欧盟被认为是不仅仅追求网络的地域覆盖,而且应使得接入公平地扩展到整个公众,具体表现在:
可接入性:存在一个覆盖全国的网络,使得人们无论何时何地都能获得服务;
非歧视性:所有用户都必须获得公平待遇,不管他们的地理位置、国籍、性别或宗教信仰如何,他们在服务价格、内容及质量上都应该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
可承担性:服务的价格或资费水平对于绝大多数用户来说能够承担得起。
所以,普遍服务在欧盟被视为一种社会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含义,即网络外延性(Network Exter-nality)———越多的人接入网络,网络的价值越大。无论新加入者还是已经加入者都会享受到对方的 存在所带来的利益。
普遍服务的发展阶段
在欧盟,普遍服务被视为是一种动态的概念,其内涵随着一个国家的电信网络、经济、社会和政治目标的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
第一阶段:网络建设期。这一阶段电信行业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缺少资金和合适的技术与技能,电话普及率在1 0%以下,普遍服务目标是获得新技术。
第二阶段:广泛的地域覆盖。这一阶段由于人均收入较低而服务价格较高,对电信服务的需求很有限,电话普及率在10%至30%,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寻求可选择的通信解决方案,普遍服务的目标是保持电信基础设施的地域均衡。
第三阶段:大众市场的启动。出现需要电话服务的用户排队等待的现象,但缺乏足够的人力去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电话普及率在30%以上,普遍服务的目标是刺激经济、促进居民对电话服务的广泛使用。
第四阶段:网络基本建成。电话拥有成本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是可承担的,而且电话普及率达到60%的家庭,电话由奢侈品变成了必需品,普遍服务的目标是解决电话服务对于贫困地区家庭的可承担性问题,这需要与政治目标相结合。
第五阶段:个性化的服务。电话普及率、以及经济社会达到一定的高水平后,普遍服务的目标是如何提高市场对新技术的接受程度,使得通过互联网接入和宽带服务获得信息变成新的基本需求。
普遍接入VS普遍服务
国际上对普遍服务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概念:第一种强调电话网络的覆盖率,相对应的英文原文为Uni-v ersal Access,即普遍接入,多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第二种更复杂一些,将电话网络的高覆盖率与资费原则和接入价格结合起来了,考虑到消费者之间的差异,包括城乡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别,相对应的英文原文为Univer sal Service,即普遍服务,多适用于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由于电信网络基本建成,关心得更多的是每个居民和家庭如何能公平享受赋予他们的通信权利,以可承受的价格享受电信服务带来的便利即普遍服务。
然而,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电信运营商倾向于第一种概念,因为更多的用户意味着更多的收入。虽然初始接入成本很高,但是发展到第二种概念对于他们来说就没有任何经济意义了,因为城乡的接入价格很可能是统一的,而运营商通常青睐利润高的城市。
所以,虽然普遍服务在欧盟更多的是一个经济问题,并且以放松管制和自由市场竞争为两大驱动因素,政府保持一定的介入以监督运营商执行普遍服务仍然被认为是必要的。
英国的电信普遍服务
英国电信监管机构Oftel于2001年8月颁布了有关普遍服务的声明。声明中对普遍服务的定义为:“ 在合理的服务要求下,社会和经济基本要素之一的基本电话服务应该以可承担的价格与合适的方式提供给每一个公民。” 普遍服务的目标是确保那些低收入的、住在边远地区的、残疾人的和其他弱势团体能够享受电话所带来的便利。
Oftel规定英国的基本电信运营商英国电信和Kingston公司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普遍服务:在合理的要求下,提供能够支持语音,低速率数据和传真服务的固定网络接入;低成本的有限制条件的服务方案;合理地域的公用电话接入。
另外,所有电信运营商的用户都应该能够:免费接入紧急电话(999 /112);获得账单的明细;选择禁止呼出的电话,并能够享受运营商的协助与目录信息。
Oftel规定,普遍服务的价格应该是地区平均价格,使得电话服务在高成本地区对某些用户群来说也是可以负担的。
英国政府的目标是在2005年以前达到普遍因特网接入。宽带服务被纳入普遍服务范围的可能性一直在被O ftel论证。英国政府已经设定目标,英国要在2005年以前成为七国集团中宽带市场覆盖面最广,竞争性最强的国家。
移动通信没有被纳入普遍服务范围。Oftel的理由是,移动电话不能被认为是社会和经济的基本要素之一,而且,移动电话已经具有普遍性(注:75%的英国家庭拥有一部手机),使得任何人都能够以合理的成本(尤其是通过预付费服务)购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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