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臂断7年讨回26万工伤赔偿
《信息时报》 2003年5月28日 吴秀云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工人在工作中因违规操作而导致手臂被机器打断,但工人在事后却没有与厂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来,该工人因参与抢劫而被工厂开除,这宗工伤索赔案在事发多年后才被提上法院的诉讼程序。事隔这么久还能算工伤吗?近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厂要给工人支付各项补偿金合共26万余元。
抢劫未遂被收容 工伤7年才索赔
1996年4月24日,在清远市泰和棉纺厂清纺车间工作的谭某因违反操作规程,右手臂被抓棉机的机械手打断。在医院治疗15天后,谭某康复出院并回到工厂上班。工厂首先安排谭某做门卫工作,后来又安排他到清纺车间拣棉花,每月工资400元。直到这时,谭某和工厂都没有就此事达成赔偿协议。要不是后来发生的收容事件,谭某很可能还在该工厂工作。
1997年6月,谭某因参与抢劫(未遂)而被派出所收容。一个月后,泰和棉纺厂以谭某有抢劫和盗窃行为为由把他开除并停发工资。此时,丢了饭碗的谭某才想起自己曾受工伤应向厂方索赔这件事。
去年6月19日,谭某的右手臂经医院鉴定为四级伤残。同年6月26日,清远市鉴定委员会确认了这一鉴定。随后,清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谭某在泰和棉纺厂工作时因工受伤。据此,谭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劳动仲裁委员会却认为此事已超过申诉时效而未予受理。去年9月,谭某向清远市清新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泰和棉纺厂支付其康复器具费、残疾退休金等合共53万余元。
法院认为未过时效 工厂被判赔偿26万
泰和棉纺厂认为,谭某工伤一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清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而工伤事故的时效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谭某于去年6月26日评定伤残等级,并于同年8月申请仲裁,因此并未超过申诉时效。同时,法院认为,谭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手打断手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获得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因谭某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因此谭某的工伤待遇应由泰和棉纺厂支付。
据此,清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泰和棉纺厂支付谭某一次性残疾补偿金4800元、一次性残废退休金4320元、一次性假肢费25.2万元。
宣判后,泰和棉纺厂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院提起上诉。近日,清远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提醒 工伤即使私了也不放弃索赔
谭某为什么在发生工伤事故7年后还能通过法律途径索赔呢?代理该案的胡焱平律师认为,依据相关劳动法规,劳动者申报工伤没有时效限制,在工厂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只能从工伤认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胡律师提醒广大打工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要受单位的威胁利诱而随便私了,这样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如果和单位签署了私了协议书,也不要因此放弃索赔,因为一般的私了协议书都会违反法律法规,在法庭上可以因违法而被视作无效。
来源:《信息时报》 2003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