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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孙志刚案审判相关法律依据

新华社记者田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公开审理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李海婴死刑、缓期2年执行,钟辽国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孙志刚案判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来源:新华社 2003年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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