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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体育馆拆除风波

重庆晚报

巴南区体育馆拆除风波

2003年06月13日 11:00:12
地处鱼洞镇中心地段的巴南区体育馆,还有一个月“寿命”!宣判它“死刑”的不是建筑专家,而是欲建商贸中心的区有关部门。

消息传出,整个鱼洞镇为之震惊。为救下将被全部拆除的体育馆,连日来,部分政协委员、体育工作者和爱好者四处奔走呼吁。

“体育馆不能随便拆迁”

“体育馆是全巴南区人民的,不能随便拆迁!”昨天,记者到达巴南区体育馆时,不少体育爱好者正在观看盖有该区房管局公章的拆迁公告,抱怨声声。

5月30日张贴的这张公告称:重庆协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对鱼洞公寓片区进行投资改造,原有的区体育馆、电影院等建筑,限7月11前搬迁完毕。

雨中,昔日繁华热闹的体育馆一派萧条。场内,一群民工忙碌着,看台座椅已拆除一空。不断有市民进出大门,哀叹,摇头。


“简直是乱来!”65岁的原巴县体委主任邓学华气愤地说,1995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体育法》明文规定,体育场地应“先建后占”。但搞开发的有关部门事前既没通知,也没出示新体育馆规划,说拆就要拆,而且只预留一个多月时间。

“不可思议!这种事居然发生在全国体育先进区。”老体育工作者许能昌说,体育馆1984年建成投入使用,能容纳3000人左右, 可接纳近10个球类项目的正规比赛。近20年来,体育馆举办过全国柔道比赛、全国男篮四强赛、中日篮球比赛及省市级比赛数百场,平时则是群众健身、娱乐、集会和休闲的场所。

在体育馆内外两个篮球场打了十余年“坝坝球”的王姓老者感慨:“这么多年来,来体育馆打球已成为我生活的一部分,不仅增强了体质,还结交了许多朋友。旧馆一旦拆了,新馆又无法落实,我和老朋友们也只有散伙了。”

“拆除体育馆属违法行为”

走进负责拆迁工作的“旧城改造指挥部”询问拆除理由,一姓沈的负责人答复记者:建商贸中心,是旧城改造需要。拆体育馆是区里定的。不过,具体文件他没见过。

随后,记者找到巴南区房管局局长王援朝。虽然拆迁公告盖有该局公章,但他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

巴南区文体局负责人则透露:几次有消息说要拆体育馆,文体局都坚持先建后占,加上市领导批示,拆馆计划一直未实施。如今新场馆未落实,却急急忙忙宣布拆旧馆,让人费解。

此前,市体育局计财处处长马渝文接受采访时听说巴南区体育馆将被拆除,一脸的震惊。随即多方查询,她未发现巴南区任何部门关于拆馆的请示。

马处长拿出渝委发(2003)8号文说:市委市府今年要求,各区县已规划和建设好的体育场地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因城市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体育、建设、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体育设施”。

结合《体育法》相关规定,市体育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如果拆馆属实,就是违法。因此,该局将立即介入进行调查,督促巴南相关部门整改。

“新体育馆还是一张白纸”

采访中,巴南区有关负责人口口声声说新体育馆指日可待。遗憾的是,关于新馆规划等手续,所有人都对记者说没见过,甚至连具体文件也拿不出。

区文体局肖陵川副局长昨天说,照现在标准,修个3500人容量的体育馆,至少需资金3500—4000万元,这笔钱至今没有下落。旧馆一旦拆除,新馆何时修建,这个问题现在谁也说不清楚。

该区区委一领导就此表示:因财力有限,区里不可能一下拿出一大笔钱建新馆。但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方式筹集资金。目前要做的是,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新馆规划和建设,早日还市民公共健身场所。

不过,熟悉该区财政情况的内部人士开玩笑说:这一设想可能是“画饼充饥”。因为资金紧张,拥有标准足球场的该区体育中心修了5年,至今未完工。

“人民健身岂能没有舞台”

“不能让全民健身失去舞台!”市体育局有关人士称,目前我市人均体育用地仅0.38平方米,不仅远低于京、沪等城市,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民健身、增强体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必须要有场地作保障。

类似拆馆现象,我市个别区县多年前发生过,一直未能恢复新馆,令人心痛。“目前全市体育设施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市体育局将在今年对全市场馆建设、维护作进一步规范。”

据透露,2010年前我市主城区和经济发达区县必须具备一场、一馆、一池及其他体育健身设施,满足市民对体育健身运动的需要。

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区仍表示要拆馆,保证开发工作顺利开展。部分反对拆除现有体育馆的退休干部和体育爱好者正积极寻求解决体育馆危机的办法,维护群众锻炼的权利。

巴南区体育馆何去何从?本报将继续关注。

记者 许泉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城市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应当将体育设施纳入城乡规划。

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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