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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时评:“救助”不需要强制力!

新浪观察

新浪时评:“救助”不需要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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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6/23 09:48

  新浪观察评论员:盛大林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终于公布了!今年8月1日后,它将取代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怀着激动的心情,逐字逐句地拜读《救助管理办法》,我深深地感到那短短一千多字
的条文中,处处体现着人性之善,字里行间洋溢着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比如,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第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来去自由”!这充分说明,《救助管理办法》和《收容遣送办法》相比,在理念和宗旨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理念的改变伴随着执行方式的改变。与以前的《收容遣送办法》由民政和公安两部门共同执行不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的执行主体变成了以民政部门为主、众多政府部门配合。其中公安部门的职责发生了重大转变,即由以前的“强制”收容变成了“告知”救助,而且还有“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的义务。从“抓人”到“告知”,从“扭送”到“护送”,这意味着公安人员不仅不能对流浪乞讨人员动用强制力,而且还要成为部分流浪乞讨厌人员的“保护神”。——这是多么大的变化和进步呀!

  “强扭的瓜不甜”,强制性的救助也不是真正的善举。当初制定《收容遣送办法》的原意其实也是“救助”,但因其带有强制性,而使之在执行中变了味。资料表明,在被收容遣送的人员中,竟有90%属不当收容。在不少地方,收容遣送甚至成了非法的“生财之道”。而暴力的泛滥几乎使收容遣送成了“恐怖之旅”。更为严重的是,收容遣送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与《立法法》直接相抵触。

  收容十有九错主要是源于强制,不管是刚到城市、证件不全的打工者,还是忘带证件的其他人,“不由分说”,想抓就抓。暴力的泛滥主要也是因为强制,执法者是刀俎,被收容者就成了鱼肉,到了收容站,就像是进了监狱。违法违宪的嫌疑主要还是在于强制,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而行政法规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强制”,确实是收容遣送的“症结”所在。

  救助不需要强制力。对待心智、体格等各方面正常的人,无论是怀着多么好的动机,也无论是多么慈善的举动,一旦依赖于强制力,它就失去了合理性。因为要想帮助别人,首先应该尊重别人。即使是对流浪乞讨者,也不能强制性“救助”,因为流浪、乞讨也是公民的自由。坚决不受“嗟来之食”的那个乞丐,就是因为他觉得施舍者的吆喝带有侮辱性。

  “救助”终于告别“强制”了。这是流浪乞讨者的福音,也是所有生活在城市或希望到城市生活的其他人的福音——因为如果这种强制性权力如果继续存在下去,那么谁也没有把握自己就不会成为第二个、第三个……第N个“孙志刚”——无休无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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