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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废止广东收容规定 争取8月1日前走完程序

南方都市报

加快废止广东收容规定 争取8月1日前走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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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d.sina.com.cn 2003年06月24日 08:05:07

  南方网讯 “争取8月1日前走完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的程序”,昨天(6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接受记者专访。

  废止原规定

  8月1日前争取走完程序

  李焕新说,在国家的规定中,已经没有“收容遣送”这个字眼了,广东省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肯定会修改,“废止的可能性比较大”。李焕新承认自己也倾向于废止,但他同时告诉记者,废止一项法规还要取决于很多个部门,包括政府的执法部门,还有党委的意见。因此,还要按照程序进行。李焕新告诉记者,如果要废止的话,就要在8月1日以前完成。李焕新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正确理解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性质、职责,在废止《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上尽快达成共识。

  彰显“救助”性质

  受救助者离站自由

  李焕新逐条地为记者分析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较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改变。

  李焕新评价说,新《办法》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整个法规的救助宗旨。第二条更规定了该项法律的性质是“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从立法宗旨和法律性质上看,新的《办法》与被用作治安管理制度的原来的法规完全不同,这表明人民政府是关心人民,对特殊人群是关怀和爱护的。

  正因为立法宗旨和性质的不同,从第三条起全是对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义务规定,比如要设置救助站,要财政保障,要给予食物、住所、联系亲属,不能拒绝给予救助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救助。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别引人关注:“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李焕新说,这是对特殊人群的尊重,即便要对他进行救助,也要尊重公民的人身权益。

  体现公民权益

  “八不准”管住执法者

  在旧的收容遣送办法中对被收容遣送者定下了很多规定,但对执法者却缺少有力的约束,法规中只有:“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严禁违法乱纪”。而新《办法》则详细规定了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达8项之多,如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新法规同时规定了“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李焕新对于“八不准”和不准收费的落实满怀希望,他说,对救助站应当加强监督,对救助人员更应当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绝大多数救助工作人员应当从孙志刚事件中受到教育,从而较好地遵守新《办法》的“八不准”。

  李焕新说,新《办法》只在最后对受助人作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其他都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和任务,这彻底体现了新法规救济的性质,体现了尊重公民权益的法律初衷。

  有义务无权力

  公安工作重在引导护送

  在新《办法》没有公布前,李焕新接受记者采访曾提出新《办法》最好不要让公安部门介入。新《办法》公布后,李焕新逐条进行了研究,他提醒记者,应当关注新办法中一些“字眼”透露出的信息。

  新《办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救;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李焕新说,这就规定了公安的义务,要“告知”,甚至要“引导”、“护送”。这些词的应用,提醒了警察,那些乞讨的人群是特殊人群,是需要帮助的人群,而不再是以前认为的“存在潜在犯罪可能的人”。李焕新说,“这一条国务院立得好,给警察正当的义务,而不再是收容遣送的权力”。

  新法为何8月实施?

  专家马怀德诠释新旧《办法》7个不同点

  6月19日、23日,在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前后,本报两次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他是国务院在颁布该办法之前曾经咨询过的五位专家之一。

  在谈到新《办法》为何6月公布8月实施时,马怀德教授认为,新救助办法的实施,是一个重大变革,因此必须有一个过渡期。他把主要原因总结为三点:第一、原来的收容遣送站,必须有一个关停并转的过程,其保留的人员也必须受到严格的、必要的培训。从管理到服务,从控制到救济,意识和设施都要转变。

  第二、全国很多地方都曾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了地方收容遣送法规,这些法规的清理,无疑也需要时间。

  第三、目前各地收容遣送站里还有一些待遣送的人员,其中哪些人员该解除强制,哪些人员该救助,哪些人员需要和家属联系,返回原地,无疑需要一个清点和甄别的过程。

  马怀德认为新救助管理办法与收容遣送办法相比有七大突出变化。

  第一、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废除了附加在救助制度上面不应有的功能——治安功能、收费功能,回归了本来面目。

  第二、新《办法》将“收容强制原则”改成了“救助自愿原则”。对求助人员,不得拒绝。同时对要求离开救助站人员不得限制。

  第三、在新《办法》中公安机关只有救助义务没有强制救助权力,其主要行为过程主要由民政部门来实施,这样就为告别强制提供了保障。

  第四、新《办法》规定了很多程序性的权利和义务。对受助人来说,他既有获得救助的权利,也有求助的权利。而对救助站来说则有程序性的义务: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不得拒绝。而对不属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救助理由。马怀德认为,这个说明理由应该是正式的和“书面”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证明这是一种程序。新《办法》所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给了救助实施一个明确的依据。

  第五、公安人员有明确的告知义务。

  第六、新《办法》将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第七、新《办法》将救助站定位为财政预算单位。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和个人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体现有限政府的意识。(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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