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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车碾伤小女孩法院判车子单位赔38万保姆赔4万

新桂网

抢险车碾伤小女孩法院判车子单位赔38万保姆赔4万

2003年06月30日 12:57:52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6月30日讯(记者洪静 毛梓林) 一场意外的车祸,让一个刚过周岁的女孩从此高位截瘫,成为1级伤残的残疾人(今报曾予报道)。日前,自治区高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肇事货车的单位赔偿孩子损失38.2446万元,孩子的保姆覃某赔偿孩子损失4.2494万元。


2001年10月12日上午,柳州市煤气公司的一辆工程抢险货车开进柳州市锌品厂宿舍区,自南向北沿宿舍区大路行驶至25栋,对东侧的煤气管道调压房进行修理。之后该车没有从原路返回,而是沿25栋宿舍南面的小路自东向西绕道而行。当汽车经过一个花圃时,意外发生了:车子的后轮碰撞倒小路上的女孩,年仅1岁4个月的罗某……


事故发生后,肇事车将女孩就近送往区建五公司附属医院抢救,后转往柳州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海军总医院等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万多元。肇事车的单位支付了9万多元,事发时照料孩子的保姆覃某也支付了5000元。

2002年4月,经司法鉴定,该孩子属于1级伤残。柳州市人民医院建议择期进行右肘关节截骨矫正畸形手术,广西假肢康复中心也对该孩子要配备的残疾辅助用具做了有关说明。然而,肇事车的单位和孩子的保姆就各自承担的责任未能达成一致,一直没有将有关的费用支付给该孩子。


同年7月,罗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柳州市煤气公司和保姆覃某连带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用具、精神抚慰金等费用207.3504万元,并承担今后并发症治疗的费用和科技发达后的治疗费用。经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由肇事货车的单位柳州市煤气公司赔偿42万多元给原告,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个判决让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原告认为孩子的终生残疾,42万不能保障她一辈子的基本生活费、护理费和一系列并发症的治疗费;被告则认为在公共通道上发生事故,是因为孩子当时无人看管所致,孩子的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等。



经广西区高院终审,认为肇事车在完成煤气管道的修理工作后,本应从原路返回,驶出宿舍区,而非沿宿舍南面的居民小路行驶,该行为造成罗某的人身伤害,所以煤气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罗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将她托付给覃某照看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覃某承担,所以覃某应承担未尽义务的法律责任。


6月26日,当事人签收了这份终审判决。

责编:朱燕  周培霖(见习)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洪静 毛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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