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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赠同事 妻子强行入住
南方都市报
房产遗赠同事 妻子强行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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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d.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 10:14:29
房产遗赠同事 妻子强行入住
法院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保留给残儿份额遗嘱部分无效
本报讯 (记者王秦 通讯员志明 赞锋)明明自己有一个智力残疾的儿子,丈夫却立下遗嘱将房产赠给老同事,妻子深感不平,强行入住了该房产。
引起纠纷的是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远安路的一栋房子,是广州海运管理局分配给员工李军的房改房。今年初,王惠(女)向海珠区法院起诉说,自己原是李军的老同事,1982年移居香港。在此前后,李军多次向其借款达数万元,为报答借款之情,李军将该房产让给她居住。1992年,李军所在单位对该房产进行房改,由于李军无力偿还自己的欠款,就决定由王惠出钱购买该房屋,房屋归其所有。王惠称自己已支付了购房款6000余元,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随后,李军在1993年2月立下了遗嘱,将该房屋赠予了自己和女儿。但在李军死后,他妻子何燕却趁自己外出不在的时候强行占住了该房屋。王惠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女儿按遗嘱各自继承该房屋的1/4产权,并要求何燕返还自己的购房款和装修费近8000元。
而李军的妻子何燕在法庭上提出,原告王惠和李军是非法同居关系。李军收入很高,根本不可能向王惠借款。该房屋是自己和李军婚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军只有一半产权,没有权利对该房产进行处分。此外,李军和自己有一个年仅16岁的儿子,是智力残疾人。李军的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给未成年并残疾的儿子,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属于无效遗嘱。何燕还提出,这份遗嘱是否真实值得怀疑。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何燕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争议,但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该遗嘱是李军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该房产是李军、何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军在遗嘱中对不属于自己的1/2产权也进行了处理,属于无效。此外,李军的儿子是二级智力残疾,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法律规定必须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因此该遗嘱该部分也无效。法院最后判决,该房产由李军的妻子何燕占有一半产权,儿子占有3/5产权,而遗嘱中的受赠人王惠和其女儿各自只拥有1/10产权。王惠要求返还的购房款和装修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图:
当事人刘小姐在事发地点讲述当时的情况。 本报记者 杨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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