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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让每个公民都“用得起法”
北京青年报
北京青年报:让每个公民都“用得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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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08/01 10:54
作者:潘洪其
法律是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一块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强制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也是一种消费品,而且有时还是十分昂贵的消费品。一个公民要学法、知法,才能有意识地守法、护法,但公民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维护自身权利,很多时候还要依法、用法,还要学会消费法律,并且消费得起法律,否则,公民就可能与法律的保护失之交臂。
这方面最典型的情形,就是一些经济困难的公民,因付不起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没能迈进法院的大门打官司,从而白白失去了向法律声张自己权利并寻求保护的机会。
从9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新时期。《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条例》的框架中,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等五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道义行为,后来发展成为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减免收费的一项制度。一个经济困难的公民,既可能交不起数额较大的律师费、公证费,也可能交不起数额不那么大的诉讼费,如果只是减免了前者,而对后者照收不误,那么他即便走到了法院门口,也仍然有可能知难而退。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作出郑重承诺,一定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此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从2000年7月27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这个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伤害而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等当事人,均可以申请减、免、缓交一定的诉讼费用。既有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司法救助制度,又有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就用不着担心遭遇“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尴尬了。
一定要让每个公民敢于用法,乐于用法,用得起法,法律才能真正成为我们生活中喜闻乐见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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