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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离校前眼睛被戳伤 学校被判承担责任
深圳商报
幼儿离校前眼睛被戳伤 学校被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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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d.sina.com.cn 2003年08月15日 19:05:01
南方网讯 放学离校前,两学前班儿童在等父母来接的过程中,一小孩被对方用牙签戳伤左眼,成外伤性白内障。事后,家长状告罗湖区东方学校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22万元及医药费等近10万元。
左眼受伤索赔30余万
2002年4月29日下午4时,在罗湖区东方学校排队组织学前班儿童离校时,黄某和钟某站在一起相互打闹,黄某用竹签戳伤钟某的左眼,造成左眼穿透伤,角膜全层裂伤,外伤性白内障。2002年5月钟某做人工晶体眼睛手术,手术费由东方学校支付。此后,钟某左右眼视力缓慢下降。2003年3月8日,罗湖区新秀幼儿园组织体检时,钟某的左眼仅有0.3度,右眼视力降至0.8度。
钟某的父母多次要求学校和黄某家长给予赔偿,但均被双方相互推诿。钟某的父母认为,事故给年仅7岁的钟某今后的生活将带来终身的不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41958元、误工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376.94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8378元、残疾用具费6820元、交通费3780元、精神赔偿费220000元。
学校不是监护人
黄某父亲认为,事件发生时,黄某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而且事件发生在校内,此时黄某脱离了法定代理人监护的范围,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罗湖区东方学校则认为,事件发生在下午5时左右,此时学校已经放学,钟某左眼戳伤后,学校对其伤情进行观察检查,并及时告知双方的法定监护人,而后又将钟某送往市眼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第二天即进行手术,且预付了医疗费。东方学校不是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没有监护责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学校要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生下午放学之后等待其父母接走的过程中,黄某将钟某的左眼戳伤,侵权人黄某,但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钟某是东方学校一名学前班的学生,学校虽然不是其的监护人,对原告没有监护责任。在该事件中也没有明显过错。但是,考虑到钟某的损害后果毕竟是在校内发生的,值得同情,可酌情由东方学校给钟某一定的经济补偿。(编辑: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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