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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持证驾车车祸死亡 78岁老母状告交警乱发证
南国早报宾阳10月17日讯(本报记者)持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残疾人韦天良,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他78岁的老母亲及其妻儿一怒之下,将发证机关宾阳县交警大队告上法庭(本报曾进行报道)。昨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现年41岁的韦天良是宾阳县人,今年1月29日上午,韦天良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宾横公路上,由横县方向驶往宾阳途中,与覃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了对撞,受伤严重的韦天良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后,宾阳县交警大队经现场调查取证后,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认定:韦天良不戴安全帽驾车而且违章超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无事故责任。5月29日,死者的家属以“交警部门违反了法定程序发证”为由,向宾阳县交警大队提出赔偿和经济损失12万多元的请求。8月28日,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今年已78岁的张桂珍(韦天良母亲)一纸诉讼递上了法庭。
昨日,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颁发E类驾驶证给韦天良是否合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宾阳县交警大队答辨称,从调阅韦天良的档案资料来看,1999年9月2日,宾阳县交警大队根据韦天良的申请,和他本人填写《机动车驾驶申请表》,并经身体体验合格及两个科目考试合格后,才颁发E类驾驶证给韦天良的。因此,宾阳县交警大队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按程序给他发证的。但韦天良申请办证时的体检程序是由医院进行的,其程序是否违法与被告无关。韦天良出事时,他所驾驶的车是自动变档的车,在操作过程中,全部用手操作,不需用脚,事故发生与韦天良是否是残疾人无关。
另外,宾阳县交警大队认为,韦天良虽然持有残联发的《残疾人证》,但此证也不能作为韦天良是否能申请E类驾驶证的依据。
针对宾阳县交警大队上述的说法,原告代理律师辩称,韦天良在他出生的第二年(1963年),不慎挫伤折断右脚,这在其所在乡镇老幼皆知。1992年9月18日,宾阳县残联给他颁发了《残疾人证》,证书上写明“三级肢体残疾”。韦天良明明是一名残疾人,但宾阳县交警大队仍将E类驾驶证发给韦,违反了发证的法定程序。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10条中规定: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宾阳县交警大队违反法定程序发证与发生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韦天良所持的驾驶证是被告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依法应视为无效,而持无效证不是持证本人的过错,应是许可他人持有这种无效之证的行政机关的过错,被告所作出的颁发E类驾驶证给韦天良是不妥的,违反了法定程序,由此引起的后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来源:南国早报200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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