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残疾证未能免费出乘 一盲人状告北京地铁公司
记者昨天(11月19日)获悉,一位从山东来北京办事的盲人因认为北京地铁总公司内部规定:必须有乘车证才能免费乘坐地铁客车,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的规定,而将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告到了西城法院。要求地铁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返还所收票款13元。
据原告山东盲人陈先生介绍,今年9月12日一早,他和妻子乘坐K52次列车到达北京站,准备乘坐地铁到市里办事。进站时陈先生给妻子买了一张地铁票,检票时工作人员见陈先生是位盲人,要求他出示证件。陈先生向检票员出示了自己的残疾证。而检票员却说,残疾证不行,必须有乘车证才能免费乘车。该检票员还指指身后的墙说,那里贴着地铁公司的规定,不信自己看。陈先生说,我们刚从山东来北京怎么可能办到乘车证,《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城市地铁,地铁公司的规定和法律相抵触,是违法的。但是检票员还是坚持按照地铁公司的规定办,没有乘车证不能免费乘坐地铁。最终陈先生只能又买了一张地铁票才被允许进站。
在北京办事期间,陈先生找到多位专家进行咨询,这些专家认为既然《残疾人保障法》中有明文规定,凭残疾人证就应该可以免费乘坐地铁。陈先生回到山东以后还不忘此事,他认为向北京地铁公司讨个说法,不完全是维护他一个盲人的合法权益,而是维护像他一样的其他残疾朋友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决定专程从山东到北京讨说法。
稿件来源:北京青年报2003-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