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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办法
新华网宁夏频道12月1日电 (记者 陈 华)11月28日,在自治区人民 政府召开的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会议上,记者了解到,今后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将介入保障金征收工作。这一新举措,大大增强了征管办法的刚性,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自治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要求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明确规定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改善生活。但由于残联既无行政管理职能,也无行政执法手段,使收缴工作举步维艰。根据年审,全区每年应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500多万元,但实际上每年最多能收500万元。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自治区于近日重新修订发布了征管办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由财政、税务、残联征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各类企业、和财政没有款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代征;中央驻宁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的由自治区残联征收。办法还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并对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会议还下发了《关于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年审范围的通知》、《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稿件来源:宁夏日报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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