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没有国度,没有界线,正是这人间真情,才让我们拥有一样的天空!

 



 

2 残疾人专题新闻


 本文阅读次数:149   【 关闭本窗口

残疾人依法维权不容易

 

一起不同寻常的案件
 2003年12月12日,我国第一起以“侵犯残疾人社会福利权”为案由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原告残疾人陈光诚的胜诉告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地铁票款13元,并补偿原告交通费840元,住宿费334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00元。
 至此,盲人陈光诚诉北京市地铁公司一案有了结果。
 今年9月12日,陈光诚在妻子袁伟静的陪同下来京,打算从北京站乘坐城铁至五道口,但是检票员看到陈光诚出示的残疾人证后,仍然表示只有持有北京市乘车证的残疾人才能免费乘坐地铁,要求陈光诚夫妇补票,二人无奈只好买票。2003年11月1日,陈光诚夫妇在东直门坐城铁时又遇到了类似情况。陈光诚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规定,遂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 12月10日,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残疾人是否有权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地铁以及陪同人员(限1人)是否可以免票。
 审判结果是陈光诚胜诉。
 “这只是一个开始,我的最终目标是要让全社会重视残疾人的社会权利,让残疾人朋友意识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是最好的选择。”陈光诚说。
 陈光诚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物所的卢子明律师认为,陈光诚一案在明确盲人可以免费乘车、明确陪同人员(限1人)可以免票之外,最重要的在于它的案由和长远性的意义:一方面,它使各部门明确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服务工作时所应履行的相应手续。另一方面,它可以让其他残疾人意识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 权利意识的觉醒
 陈光诚的律师卢子明介绍,很多残疾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最先采取的是找政府和残联,但往往收获不大。
 卢律师讲了另外一起他所代理的残疾人告状案件。
 同样是在今年,残疾人李鹏翔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告上法庭。此时距其被侵权已过去了18年。
 1985年2月4日上午,不满5岁的李鹏翔跟着父亲回家,经过北京矿务局大安山煤矿(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前身)总务科生活斜坡时,正赶上大安山煤矿职工开动绞车运煤并回拉空车,两人就停在路旁等待过路。不幸的是,绞车钢丝绳脱轨了,李鹏翔和父亲被抽倒致伤。从那天起李鹏翔截瘫卧床。
 受伤后,李鹏翔并没想到通过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直到18年后,他才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68722.54元。
 法院经法庭调查、辩论,最终裁决: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山煤矿赔偿原告医疗费及鉴定费、护理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85446元。案件受理费15354元,由被告承担。
 据卢子明介绍,在起诉之前李鹏翔和很多残疾人一样,对胜诉并没抱多大把握,也没有想到18年后还会得到这么多的赔偿。
 据介绍,多数残疾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总是找政府、残联和民政部门,让“父母官”为自己做主。但往往只有少数残疾人在政府机关为了社会安定或机关人员出于同情的前提下帮助解决了问题。
 陈光诚把这种维权方式定义为“只是一种怜悯”,不是残疾人真正需要的。“陈光诚和李鹏翔维权意识、实践方式的改变实现了自身权利的维护,值得许多没有找到最好维权途径的残疾人朋友借鉴。”卢子明说。
 据中国残联的最新数据,中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仅仅依靠残联、民政部门不能解决全部问题。
 维权过程中的难点
 更大的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选择用法律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 在我们周围经常有残疾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出现。被要求购买车票已经司空见惯,而在一些乡村还有强迫残疾人交税的现象存在。但很少有人像陈光诚一样,直接想到了打官司。
 陈光诚告诉笔者,在维权过程中他遇到了很多问题,这其中有信息沟通不畅通的因素,更有地方执政人员本身素质的因素。他帮残疾人朋友打官司,被告几乎都是政府行政部门。地方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不给立案却不出具不立案的证明等,使得他们不得不向上级机关要求立案。
 陈光诚对于这种现象的理解是“表面上是体制问题,实际上是由于信息缺乏和信息发展的不平衡———一些残疾人对是否要维护自身权利的认识不足。只有当大家都知道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时,这种状态才会改变。”陈光诚说:“在帮助他人或歧视他人的问题上,人们的态度一致是非常可怕的,它会造成人们对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漠然”。
 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通和本身知识占有量的狭小,陈光诚所在的山东省沂南县双猴镇,有很多残疾人不知道残疾人保障法的存在,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所以当侵权事件发生时,他们往往习惯于找政府,找残联。这种现象在中国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陈光诚认为在维权问题上,“最主要的是残疾人自身的维权意识尚未形成”。
 对于一般残疾人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找残联、找民政部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学副教授孙莹的理解是,长期以来的官民思想在作怪,因为人们会认为民政部门是政府,是残联的上司,所以残联解决不了就找民政部门,这实际上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另一个原因可能在于民政部门本身管理着社会企业如假肢生产厂家等,而这些都跟残疾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 有关人士认为,虽然法律和社会各界都在为残疾人社会福利权的落实做着不懈的努力,但由于各个部门的交叉等原因,真正的实现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 “不要等着别人给予,要自己去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陈光诚说。

 相关背景:199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国家、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并且给予特别照顾。
 作为特殊群体,残疾人由于受到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在社会各阶层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时候,往往受到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侵害和不公正待遇,因此,法律在规定残疾人拥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以外,还规定残疾人享有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等社会物质帮助权,以及机会平等权、身份平等权等社会平等权。在我国,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况制定了大量的特殊维权法律、法规,以保障残疾人享有这些社会福利权。



工人日报2003-12-20

        

 
 

关闭本窗口

 



建议用IE4以上版本、在800*600下浏览

一样的天空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