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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胎儿残疾 接生医院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5日06:40 人民网-江南时报


  今年7岁的幼女甜甜生活得并不甜蜜。因为,她自出生后左上肢就无法活动,在接生医院多次治疗未果的情况下,被父母送到上海华山医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左肢分娩性神经损伤”,经手术治疗后左上肢仍有功能障碍。由此,甜甜将为她接生的医院告上法庭。12月22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接生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原告甜甜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4万元。

  1997年2月15日4时,甜甜的母亲入住南通某医院产科病房待产,3个多小时后,甜甜出生,体重为5.1公斤,然而她的左上肢却不能活动,经拍片检查,甜甜左胸部、左上肢及左肩部无明显骨折。出院后,甜甜的父母曾将她送往接生医院多次治疗,但效果甚微。2000年11月,甜甜的父母将她送到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华山医院就诊,经该院肌电图检查诊断为“左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2001年3月和2002年1月,甜甜因“左臂丛神经损伤、肩关节脱位、产瘫”先后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其间,经甜甜的父母与接生医院交涉,该院支付了甜甜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1万7千余元。同年3月,甜甜以医院接生不当,导致其出生后上肢无法活动为由,向崇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由此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费等合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鉴定为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出生时属巨大儿,且分娩过程中出现难产,其臂丛神经损伤属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以被告不负有责任。同时,原告上肢功能障碍达到八级伤残,是由于左臂丛神经损伤及左肩关节脱位共同所致,两者在其中所占比例无法确定。而左肩关节脱位并不属于肩难产的并发症,该部分责任在于被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告医院在本案中赔偿比例为60%,即在原告的各项损失及费用中承担60%的责任。

  本报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 众言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25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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