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没有国度,没有界线,正是这人间真情,才让我们拥有一样的天空!

 



 

2 残疾人专题新闻


 本文阅读次数:86   【 关闭本窗口

不必为残疾人修改法规

  据1月3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春节期间,没有双手,但驾驶技术非常出色的残疾人何跃林参加了一场汽车拉力赛表演。然而何跃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现有的交通法规需要更改,应该允许残疾人驾驶汽车。

  但我认为,尽管何跃林驾驶技术确实非常出色,但是我们却没有必要因此而贸然呼吁对现有交通法规当中关于残疾人驾驶资格的规定予以改动。

  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内容的普适性、一般性,而不是个别性、特殊性。法律法规只能对于较为普遍和一般的情况予以规定和明确,而不可能把所有个别、特殊的情况予以确定。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规范性调整也有一个重大的弱点,就是它不可能充分考虑到每个具体情况的特点,作出符合每个具体情况的处理”。

  因此,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就不得不在法律的个别性和一般性之间进行鉴别和取舍。

  一般而言,单纯属于特殊、个别的东西是不能构成对现有法律规则的否认和挑战的,只有那些虽是个案,但实际上却可上升或反映一般情况的才能构成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挑战。

  而回到这件事情上,我们应该看到,该残疾人何跃林的情况实际上非常个别和特殊,估计整个社会能够达到他这种驾驶水平的残疾人不会超过十个。

  那么,不可能为了这为数甚少的十来个人而去修改相关的交通法规。

  实际上,我们应该普遍意识到,法治本身也是存在局限和代价的。正如世界并不像诗人歌颂的完美一样,大多数法律制度都是有其负面性的,从来不存在任何一种完全没有副作用的法律体系。法律实在是无法穷尽,其实也不必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其必然会存在某些遗漏,而这些遗漏也就必然损害某些个体的利益。

  正是如此,现有的交通法规也就必然会对何跃林这样的特殊个体构成一定的限制和伤害。但是,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最为广泛的群体。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势必会权衡最大利益,必然会需要牺牲某些个人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为了某些个别和特殊的情况而贸然呼吁修改相关法律。实际上,现有的交通法规对于残疾人驾驶做出的一些限制是必要的,其实际上是为了保证更多人尤其是驾驶者自己和路边行人的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

阮占江(北京 编辑)


来源:新京报2004年2月3日

        

 
 

关闭本窗口

 



建议用IE4以上版本、在800*600下浏览

一样的天空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