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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政府设残疾人福利院 落实救助管理规范
本报讯(实习记者 陈牧石)日前,省民政厅颁布了《陕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我省有关专家学者对此表示极大关注,并呼吁政府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这一规范。
政府应完善公共福利机构
《规范》规定:6周岁以下单独成行的儿童和老年人、残疾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中查不明身份、住址等情况的,应先救助。但超期限以后这些人应该咋办?西安市救助站副站长仵国典说,救助站的工作只是一个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些人大量滞留在救助站,将影响对其他人员的救助。
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研究室副教授贺乐民表示,政府应完善公共福利机构,并有效衔接。譬如救助超期限后,儿童可以送往儿童福利院,老人可以送到敬老院。同时,可以由政府设立残疾人福利院,以便妥善安置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应完善公共福利性医疗体系
对求助的危重病、传染病、精神病人员,《规范》明确要求先救治,后救助。
仵国典说,当前的情况是一些部门将这类“高危人群”不送往医院,而是偷放到救助站门前。有的就是被送到医院,但由于费用问题,这些需要救助的人群又往往被拒收。
对此情况,贺乐民副教授认为,因为政府尚未明确各类指定医院,使这些本来已经分开的职能因为机制的不完善和监督缺位,又转嫁到了救助站。他建议,政府应完善公共福利性医疗体系,使当前部分公立医院承担公福的义务,并明确职责。
省内各地应加强救助合作
受助人员身份核实后,本应由流入地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将人领回安置,但流出地接到通知后往往不是置之不理,就是拒绝配合。实际倒成了流入地要送受助人员回家,基层救助站常遇到这种情况。仵国典表示,这种现象与《规范》的精神不符。
贺乐民分析认为,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管理监督不到位。他建议,省内同级民政部门之间的配合,应由上级民政部门来协调、监督,以便使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华商报 200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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