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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专题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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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法律赋予残疾人的权利

 

“法律我不管,我只执行公司的规定”

2003年9月12日一清早,陈光诚和妻子从山东坐火车到了北京。出了北京站,两人下了地铁口,买了一张3元的地铁票。检票进站时,陈的妻子向检票员出示了她的地铁票,检票员见陈光诚是盲人,要求他出示证件,陈光诚掏出了残疾人证。

陈光诚的妻子描述道:“检票员看了后说,残疾人证不行,必须有乘车证才能免费乘车。我说,他的残疾人证就能够证明他是盲人。检票员指着身后墙上张贴的公司规定说:必须有乘车证,这是公司的规定。我听后又说: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明确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你们地铁公司的规定和法律相违背。对方说,法律我不管,我只执行公司的规定。我说, 你们公司的规定不合法啊。她说,不合法,你找我们公司去。她还嘟嘟囔囔地说,残疾人证遍地都是,在大街上就可以买得到。我一听这话,更生气了,说:残疾人证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颁发的,乘车证也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及残疾人证颁发的,不管是残疾人证还是乘车证都是为了方便残疾人,而不是方便有乘车证的,你们到底是看人,还是看证呢?检票员一听这些,说:多说没用,没有乘车证,不买票就不让下去!经过一番争执,最终还是无济于事。无奈之下,又买了一张票才通过检票口。”

陈光诚说,回山东后,一想起这事就生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早已于1991年5月15日颁布实施,法律上写得很清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地铁,而且年年都有“助残日”。可12年过去了,有多少盲人进进出出地铁,地铁的工作人员难道就不清楚这条法律?法律不被执行,就没有一个人站出来提出这个社会问题?陈光诚和妻子决定去北京讨个说法。

陈光诚在起诉状中写道:“只要是盲人,并且出示了残疾人证就可以免费乘坐地铁。被告在原告向其出示了残疾人证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原告进站乘坐地铁,侵犯了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权。”

在法庭上,被告地铁公司称自己是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北京市残联下发的有关通知精神,以确认盲人免费乘车证的方式落实有关法律规定的。简单地讲,只有持北京市残联发放的北京市盲人免费乘车证的盲人,才可以免费乘坐地铁。

经过近两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来源:洛阳日报20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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