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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触电成残疾 伤者告了雇主告客户
工人在公司指派下到一家俱乐部安装、焊接喷泉设备,结果不幸触电昏迷,导致八级伤残。受伤工人在得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后,能否同时要求俱乐部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呢?日前,广州市中院对这起由工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作出终审判决,结果受伤工人得到了1.3万余元的赔偿。
缘起:安装喷泉设备时触电
2002年3月14日,31岁的梁万孩被某公司录用,任车床工。同年6月10日,他接受公司指派,和两位同事来到越秀区某俱乐部安装喷泉设备。当日上午9时许,梁在工作中触电昏迷,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的同时,梁万孩把其施工的客户———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后者赔偿近12万元。梁在诉状中称,事发时,该俱乐部的电工将电焊机(属该单位所有)接通其单位电源,并告知上诉人可以正常安装焊接了。当小梁想摆正金属喷泉管的位置,以便焊工操作,但刚一接触喷泉管,即被高压电击致昏迷。梁万孩认为俱乐部没有给其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工人败诉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被告单位工作,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受损事故,属于工伤,而非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本案中只存在一种工伤法律关系,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判决驳回其全部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梁的代理人、广州市红棉律师事务所的简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梁万孩与其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而与俱乐部之间是侵权关系。两种关系并不互相排斥。此后,梁提出了上诉。
二审焦点一:侵权工伤可同提?
梁万孩的代理律师引用了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8条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33条,来证明受害人既有权提起工伤补偿,又有权提起民事赔偿,并且民事赔偿优先。
俱乐部则指出,《办法》28条只适用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同时,上诉人片面理解了《办法》28条和《条例》33条的立法宗旨、适用条件与范围,由此导致了错误解释。
二审焦点二:触电致残谁之过?
梁万孩称:俱乐部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安装条件,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不受侵害,而俱乐部没有尽到此义务,导致上诉人受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俱乐部辩称:梁万孩是其所在单位的车床工,而电焊工种是特种作业工种,梁万孩未经过特别培训取得作业资格上岗作业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俱乐部没有任何过错。
二审焦点三:无过错也要赔钱?
梁万孩说,他是应俱乐部要求给予免费安装的,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7条规定,即使俱乐部没有过错,也应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俱乐部认为,本案金属喷泉由梁万孩的用人单位承建,工程价款已与其单位结算付清,有收据证实,因此绝非免费安装。
终审:客户负次要责任赔1.3万
日前,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梁万孩在履行职务时受伤,属于工伤,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按民事赔偿和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因此,梁万孩以人身损害为由要求俱乐部赔偿于法有据。俱乐部在工程中理应提供符合条件的设备给施工人员使用,因此其对梁万孩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梁万孩无证从事焊接工作,属于违规施工,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俱乐部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俱乐部赔偿梁万孩1.3万余元。(记者柯学东)
来源:广州日报 2004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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