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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人身损害赔偿5月1日起用新标准
政策解读上班途中受伤,在宾馆、酒店被歹徒抢劫刺伤,未成年学生校内遇意外,在建公路上的石块颠翻骑车老太太……诸如此类的11种人身损害赔偿将适用新的标准。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正式施行。
适用范围11种损害12项赔偿《解释》明确规定了11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如见义勇为受伤者可向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未尽到法定义务的校方应担责等等。并非所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纠纷都适用《解释》,它只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12项。他提醒大家,除最高法院此前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将不再适用外,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铁道部等制定的部门规章中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内容也不再适用。
以案说法
消费受伤老板有责案例:王先生在某酒吧消费时,4男子发生纠纷打成一团,王因躲闪不及被一男子抛过来的啤酒瓶砸伤头部。4男子逃离后,酒吧老板赔王300元医药费,但拒绝赔偿其他损失。
《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侵权是第三人造成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在作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公民在宾馆、酒店、银行等场所消费时受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来源:新闻晚报 200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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