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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残疾人专题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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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让人无法“把握立场”的悲剧事件

 

  6月10日中午,湖南衡阳市珠晖区一名残疾人罗贤汉携带汽油来到副区长邹传云的办公室,将汽油泼洒在邹和自己身上点燃。两人至今均尚未脱离生命危险。据悉事件的直接诱因,是因为2003年开始衡阳市城区取缔三轮摩托车营运,而罗贤汉因小儿麻痹症导致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多年来一直靠此代步并载客谋生,但半年左右时间,他被没收了三辆车。于是,多次带领交警、城管等部门整治摩托车非法营运现象的副区长邹传云终遭此厄。(据新华社6月12日)

  这则新闻,让人感慨万千。其中包含着太多值得回味的内容,无法尽述,甚至还难以判断――比如,甚至到现在我都不能知道,应该同情哪一方才“比较接近”真理和正义。有点不知道应该“拷问”哪一方:是执法者的良心,还是那位残疾人的良知?想到那两位在病床上哀号的重度烧伤者,笔者深切地感觉到判断的失据、和无力。

  是啊,到底应该怪谁呢?当然,从法律的角度上讲,那位残疾人“有禁不止”,用“老爷车”非法营运扰乱秩序,并且还行凶伤人,当然是他的不对。但是,想到他拖着残腿艰难谋生的样子,我怎么也觉得,我应该放弃这个判断的标准―――“他们只想活下去”―――这是年前禁乞之争时一篇评论的标题(2003年12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想到这位37岁尚无妻室(也许,他已经永远失去了这种机会)、原本“只想活下去”却又终于自焚了的残疾人,想到他自焚且纵火时的绝望和怒火,怎么还能如此冷冰冰呢?

  说到这里,我特别想质疑一下新闻中屡次提到的“没收”―――这种执法手段,真的应该如此“刚性”,不能通融吗?当然,对于那些故意的违法犯罪分子,比如贪污受贿、违法贩卖之类的非法所得,确实是应该“没收”的。但是,对一个残疾人,何至于此呢?这可是“人民内部矛盾”甚至都算不上的啊。为什么连很多监狱中都讲“人性化”了,而在一个城市的街头,却仍是如此暴虐(激烈)的形式呢?

  如果扯远一点说,现实中这样的暴虐执法却是时时可见的。当然,此处不便也勿需赘述。但只就本例中的罗贤汉来说,可以想见,对一个原本没有多少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来说,三辆车的损失到底意味着什么――肯定是赤贫,经济上走投无路,精神上备受打击。我在想,如果没有这三次“没收”,罗贤汉大概还不至于如此冲动、害人害己吧。{当然,新闻中披露,为了照顾罗的生活,珠晖区政府曾主动为罗贤汉联系工作,据介绍6月12日原本还是珠晖区残联安排罗贤汉去一家化工企业面试的日子。但是这样就更让人不能不生疑惑:罗本人知道这个消息吗?如果知道,为什么他不领情?如果他不知道,为什么不告诉他?另外,为什么不等他确实有了工作,再对他的“非法营运”作出处理?}――我认为,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一定是站在了罗的一侧。只是觉得,“市容”也好,“秩序”也好,都不比一个残疾人的“生存”更重要。任何目的的执法,都不应该将哪怕一个人的生存忽略在外。

  不由想起江泽民同志提倡的“以德治国”原则,笔者认为,这个原则应该适用于一切场合吧。那么,在街头没收一个残疾人赖以谋生的三轮车,哪怕他的营运行为未被允许,但他是为了生计啊。以这样手段对这样的对象“执法”,“德”字又从何谈起呢?--或许有人会说,这种想法 “太朴素”,不符合法律的严格精神。还要讲“依法治国”,来不得半点含糊。诚然,法律是一种强力的调节手段,但是反过来讲,既然所有法律必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而宪法必须符合公认的正义——善而非恶,所以一个简单的结论应当是:良法决非苛法,执法中亦应有大慈悲在。

  无论如何,在城市的街头,对那些艰难谋生的小摊贩,“没收”等重罚手段,不仅失之简单,也彰显冷酷。这样做,极有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极端事件。事实上,最近也确实经常读到一些平民“暴力抗法”的报道――衡阳的这起自焚事件也应是一次“暴力抗法”吧――那么,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谁最应该对“暴力抗法”的频频出现负责呢?笔者认为,唯一能够、且必须对之进行反思的,当然只能是执法部门和人员。这既由执法逻辑所决定,也由现实所决定。网友:郭之纯

来源:人民网-观点-网友说话 2004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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