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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残疾人安置与保障金征缴答疑

  近日,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我市制定了《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引起了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关注。

  为让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更好地了解我市残疾人安置和保障金征缴的,昨天,记者来到了市残联,就这些大家所关心的内容进行了咨询。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哪些单位要安置残疾人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杭州市残联回答(以下简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155号令)和《杭州市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凡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又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单位应如何安置残疾人?

  答:有安置残疾人意向的单位,可自行招用或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招收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杭州市各区、县(市)级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录用后,应当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依法订立或解除劳动合同,报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问:单位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规定:杭州市、区两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市区各单位残疾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核定工作程序是:

  1、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期限到当地地税部门或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领取申报表格。

  2、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等有关材料递送当地地税部门或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3、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缴金额,并将应缴金额用残疾人保障金核定通知书告知各单位。

  4、地税部门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金额,向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缴税一户通”缴纳税款的单位,由地税部门根据残联核定的金额直接到单位的缴税账户中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余单位到主管地税部门开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单位需填报携带哪些申报材料?

  答:1、《单位基本情况表》(表一)

  2、《单位残疾职工名册》(表二)

  3、已安置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材料。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办法与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答: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100%,企业80%)=应缴纳保障金。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规定:每年八月份为征收保障金日期。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否减免?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减免。因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缴纳有困难的,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向经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由残联、财政审批后予以减免。

  问:杭州市残疾人安置与保障金征收政策可到哪里进行咨询?

  答:杭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处负责相关政策的咨询工作。该服务处地址在解放路马坡巷39号(金衙庄商务楼6层),联系电话:8704137987046294

  杭州市各城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法:

  上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7806217

  上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7806217

  下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5387927

  西湖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5128586

  江干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6974894

  拱墅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8067548

  高新(滨江)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87702065


来源:杭州日报 200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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