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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7月1日起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这次分类施保涉及的4类低保对象约有4.4万户。与现有城市低保总户数7.4万户相比,覆盖率近60%。

  分类救助标准的设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区分有无劳动能力,实施鼓励就业政策。政策规定,家中现有相对固定工作岗位的就业人员及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就业后可享受就业奖励,即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其本人不再享受粮油帮困救助;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扣除就业奖励,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实行救助渐退政策,即对其家庭原享受的低保金进行逐月抵扣,在2个月内抵扣完毕(即第一个月发放100%,第二个月发放50%);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在未就业期间,本人只享受低保金待遇,家庭其他成员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粮油帮困等其它专项救助待遇。

二是提高特殊群体的救助水平。政策规定,下列人员按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救助。“三无”人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归侨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70岁以上老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16岁以下儿童、中小学生(含16岁以上在读);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来源:民政部网站 200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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