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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补助困难残疾人
中新社山东新闻网2004年7月27日电 青岛市将对市内四区困难残疾人进行每月50元—1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据《大众日报》报道,从7月20日起,符合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可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按照青岛市民政局、残联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市内四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助的意见》,凡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在青岛市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上浮20%(目前为231元至280元)范围内,并持有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可享有此项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100元,二级残疾80元,三级、四级残疾50元,由街道办事处依照低保金发放渠道按月发放。
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可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等证明,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评估收入,并经社区公示、有关部门审批后发放。 (武宗义 燕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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